2018年4月2日晚,杨立新兼职教授聘任仪式暨名家讲坛学术报告会在我院模拟法庭成功举办。西北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曹振纲老师,西安仲裁委员会部长助理曲小燕同志、郭巍同志,西北大学学报副主编霍丽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征俊老师,法学院院长王思锋教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马丽老师,副院长代水平副教授,以及杨丽珍教授、张炜达教授、刘志仁教授等师生代表们共计4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聘任仪式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等各类研究课题若干项。出版《侵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网络交易民法规制》《民法总则》等著作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数百篇。
(法学院院长王思锋教授介绍杨立新教授个人简历并对其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西北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曹振纲老师宣读杨立新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决定并颁发聘书)
(杨立新老师发言)
讲座要点
杨立新教授就“争鸣与反思:民法典人格权编之立法问题”分三个问题进行讲解:
1.法学界对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争论的焦点。
2.草案人格权编在规定人格权方面的主要优点。
3.草案人格权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学界对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争论的焦点
2015年9月,第一次专家研讨会就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问题产生争论,有学者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杨立新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1、政治基础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解决当今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2、学术立场问题。 就人格权是主体问题还是权利问题,把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对象是错误的。人格权是一个类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构成要素,所以应该在分则中体现出来。
3、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具有碎片化和发展时间短的特点,我国理应抓住这次立法机会,将其系统化。另外,人格权编对人民的利益更多,应尽可能详尽全面的保护。
草案人格权编在规定人格权方面的优点
杨立新教授认为人格权编在规定人格权方面一共有六个优点:
1、人格权编草案的总则、分则的总分结构分明。
2、人格权法编的总则内容比较丰富(一共有十二条)。
3、强调了自我决定权、公开权(又称商品化权、商事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及人格权非法定主义等。该法条就人格权这一较为抽象的权利规定的很具体详尽。
4、对有争议的人格权问题采取必要的回避办法。
5、对于一些新的问题找到了明确规定的办法。
6、对具有争议的问题有了结论。
草案人格权编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在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中,对肖像权的保护与其他利益保护的区分没有体现出来。
2、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责任规定存在不足。
3、将人身自由权放在身体权中存在问题,使得人身自由权中的意志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4、名称权的转让问题。
5、关于肖像权的界定存在一定问题。
6、没有提到对形象权、声音权的保护。
7、对于草案将信用权放在名誉权里的权宜之计,可以考虑将其独立规定。
8、草案第34条,存在歧义和语序不当的问题。
9、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信息的界限不明确。
10、关于个人信息权,第六章章名上带有“权”字,但内容中没有,可以将内容中个人信息也带上“权”字。
最后,杨立新教授对草案进行了总体评价:草案很伟大。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后,它将成为当今世界保护人权方面最完整的方案。
互动点评
(现场同学提问环节)
(杨丽珍教授发表感言)
对杨立新老师表达感谢之意,感谢杨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们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让同学们有机会更近距离的聆听杨老师的教诲。
(杨立新教授和教师代表们合照)
最后王思锋院长对活动进行了总结,再次感谢杨立新老师的精彩报告,感谢杨老师受聘我校兼职教授,感谢杨老师长期以来对西北大学法学学科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诚挚期望杨老师有时间能常回法学院指导工作。
全媒体中心
图/崔慧瑶 董家珺
文/刘淑平 龙宇鑫
审核/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