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署名权之署名方式
张旭龙v.人民美术出版社
北京市高院(2003)高民终字第1006号
张旭龙系专业人像摄影师,其曾为案外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艺术照片,并拥有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2002年7月9日,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是:“我授权将我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
《汤加丽写真》
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收录了汤加丽的个人简介,陈醉作的序,汤加丽撰写的文章——《美丽的女人无处不在》以及144幅摄影图片,其中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136幅(三幅系重复使用)……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和版权页均显示“汤加丽著”,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封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
汤加丽人体艺术摄影作品
本院认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汤加丽经张旭龙授权在其汇编作品《汤加丽写真》一书使用了张旭龙摄影并享有著作权的136幅摄影作品(重复使用三幅),该书的著作权由汤加丽享有,故汤加丽依法享有署名权。
《汤加丽写真》一书已在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且在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张旭龙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摄影作者的身份已得到体现。虽然汤加丽在《汤加丽写真》一书中以“汤加丽著”署名未明示其汇编人的身份,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张旭龙的署名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思考问题
★法院究竟应如何判断特定的署名方式是否合适?
《新周刊》采访汤加丽。
http://cul.sohu.com/20060908/n245236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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