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是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在任何司法体制之下,法官对自己裁判的案件出现错判,都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把司法责任制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出现错判法官就要终身承担责任显然是不正确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有了清晰准确的界定。但要准确适用法官的司法责任,还要注意法官的良知和良心这两个问题。
良知问题,是说法官的法律修养和审判经验;良心问题,是说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在良心上问心无愧,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司法责任制中,必须根据这两个不同的问题,确定法官办错案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应当说,任何一个法官的法律修养和审判经验都可能存在局限性,在审理案件中都会出现若干的错误。对于这类错判,特别是对复杂案件在认识上的不同而造成的错判,法律并不追究法官的责任,而是通过程序的设置尽量去纠正错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设置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预防和纠正。对于这种情况出现的错案,应当通过一定的办法促使法官提高法律修养,积累审判经验,保证办案质量。如果凡是法官办错案件,就责令其承担各种不同的责任,甚至说到终身追究责任,就会使法官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法官办案时就会谨小慎微、缩手缩脚,不敢在法律适用上做出公正大胆的探索,不能创造出更有价值的判例,反倒会使法院的审判案件质量下降,造成严重后果。
法官的良心比法官的良知更重要。法官的良心,要求其秉公执法,尊重事实,在事实上和在法律适用上都不能违背自己的良心去做裁判。这里可能包括的问题有:
一是法官的裁判意志受到强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可能受到他人的干扰,这个他人有可能是上级领导,也有可能是对法官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承担错判的责任。法官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修养和良心、良知去裁判案件。当然,更重要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避免外部对审判工作进行不当干预,使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法官枉法裁判。明知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为达某种目的故意造成错判,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出现了问题,无论如何都是要追究法官的责任的。这不仅是对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制裁,而且也是对其他法官的警示,使所有的法官都能够吸取教训,遵守法官操守和职业道德,使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保障自己的良心不出现问题,让自己裁判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