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6月8日
韩国(株)S.M. ENTERTAINMENT公司(以下简称S.M.公司)起诉黄子韬、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请求判决三被告停止“超神战队”手游代言活动,并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S.M.公司诉称,其作为全球范围内知名的娱乐公司,曾培育出众多知名歌手及组合。2010年12月18日与黄子韬签署《专属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演艺活动开始日起10年。2012年,黄子韬成为其旗下组合EXO成员。根据《专属协议》约定,S.M.公司对黄子韬享有专属经纪权,黄子韬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S.M.公司处理,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表、发行等,以及从事电影、电视演员、模特、广告演出等活动。未经S.M.公司事先同意,黄子韬就S.M.公司行使独占性经纪权限的演艺活动不得与第三方签署有关演艺活动的协议。《专属协议》签署后,S.M.公司基于对黄子韬的全面信任,自愿在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下,对黄子韬进行了全方位、系统化的专业训练,并对其无偿提供了各种培训及其他支持,成功将黄子韬运作为一名当红偶像,为公众所熟悉。
S.M.公司称,黄子韬在《专属协议》的有效期间擅自发行专辑、出演电影、广告代言等演艺活动,包括擅自担任第二、三被告旗下“超神战队”手游的代言人,严重侵害了S.M.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黄子韬在韩国对S.M.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双方之间签订的《专属协议》仍继续有效。第二、三被告理应知晓黄子韬与S.M.公司之间的专属经纪关系、但却未经书面同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与黄子韬开展合作,邀请其担任其旗下“超神战队”手游的代言人,共同侵犯了S.M.公司的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S.M.公司向第二、三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其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现S.M.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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