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发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但并未发生肢体接触,随后副驾驶女同伴下车对两人进行劝说,三人协商一致将电动车推到路边进行理论。此时,宝马车后座一纹身男子从车上下来,冲向骑车人进行拳打脚踢,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一番打斗后纹身男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冲向骑车人进行挥砍。骑车人连连躲避,手部中刀,但并没有要逃跑的意向。在随后纹身男挥刀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到路中央,纹身男与骑车人一起跑向路中间拾刀,后者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纹身男,纹身男腹部中刀,与骑车男搏斗1秒左右后转身逃跑,骑车男挥刀对纹身男进行追砍。目前尸检报告还未公布,从监控视频无法看出纹身男致命伤是在哪一刀形成的,但依据常理判断很可能是骑车人捡刀之后对纹身男捅向的一刀及随后1秒的搏斗过程中砍中的几刀。
图为白衣骑车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件监控视频已被“和谐”,腾讯优酷等主流媒体上已经对监控视频下架,但是网友根据事发经过进行了文字和漫画的还原。多数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部分带有调侃,普遍认为纹身男死有余辜,白衣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知乎上对该事件看法获赞最多的评论为“白衣大侠替天行道”。部分法律工作者也通过推文或访谈表达了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有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情形的,有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的,也有认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但应从轻量刑的”。
事件的经过和最终的结果经网络传播后舆论呈一边倒的走向让人有些许惊愕。拍手称快的声音远远要高于理性讨论的声音不禁让人困惑,难道对于“复仇”、“反杀”等主题的事件,我们就这么喜闻乐见?抑或我们自身长期处于压抑当中,需要有个宣泄窗口来表达自己的情绪?
纹身男子确实是行恶在先,但白衣男子毕竟杀了人,手上沾血的人,并不值得称赞。而且通观整个视频,白衣男子捡起刀后,并非是个“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情形,如果他有足够的克制,相信也不会酿出人命。
首先白衣男子在面对纹身男持刀威胁时没有跑说明他是足够镇定的,对自己能够赤手空拳将对方制服有一定的把握,所以当武器抢到手后,他刺向纹身男子的致命几刀很难说是仅仅出于恐惧,为了排除自身受到危胁的下意识行为,貌似更多的是基于愤怒。并且他自己在事后也表明“当时就是想砍回去”。其次他在纹身男受伤后掉头跑时并没有停止自己的反攻,而是一路追砍,此时他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受害者,而是转变成了一名迫害人,有人说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担心纹身男回车上拿更致命武器,比如枪,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但从监控视频来看,可能性非常小。所以两个人进行的是没有底线的森林法则争斗,目的只有一个,将对方弄死,此时此刻两人头脑中都分不出一丁点空间去思考为什么要这么做?值不值得,有的只有如同战场上的厮杀。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生存的人该有的样子。
有人的地方便有争斗,但争斗的底线在哪里便考验一个人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并非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为什么就要短兵相接?义气之争,本可以用拳头解决问题,升级为使用武器就明显属于头脑失控了。毛主席在1917年 《体育之研究》上发表观点,认为一个健全的人应该是“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但环视四周我们身边“文明其体魄,野蛮其精神”的角色却比比皆是,一身赘肉和纹身,看不出有多能打,但好勇斗狠却是一等一的强,而‘练家子’更是自恃习过几年武,我不犯人已经是非常隐忍克制了,遭人侵犯了那是天赐良机一展身手,此时不往死里怼更待何时? 很难想象如果我们国家跟美国一样是个不禁枪的社会,那么每天得发生多少起命案。暴力永远是无知的表现,不管任何理由。
在美国说唱歌手埃米纳姆的自传电影《8英里》中有个镜头是男主一伙与另一帮曾羞辱过他的黑人打架时一个二楞同伴掏出了一把手枪朝天开了一枪,枪响后,两波打架的人立马停止了拳脚,男主斥责同伴,叫其把枪收起来,而不是借机耀武扬威,让对方认怂,因为大家心里都清楚,这场架止于拳脚即可,过限便是愚蠢。电影是根据埃米纳姆真实生活经历改编,反映的是美国“铁锈地带”社会底层民众的生存状况,这帮背负着生活压力的说唱歌手在饶舌PK时骂人的歌词很凶很狠很暴力,但真正动起手来却都知道底线在哪,不会为了口舌或文气之争闹出人命,我可以无底线跟你打嘴炮,但我不会拿命跟你争输赢。虽然我们经常会听央视报导美国的枪击事件,但是很少有听到是人与人,帮与帮之间斗狠而开展的火拼造成的。对比之下,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一个地方。
震川路砍人事件到底会如何判决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从目前的舆论走向看,更多的人是偏向于希望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有人认为可参照美国的《不退让法》(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进行判决。作为一个"以和为贵"的国度,就该案件而言,完全将‘行凶’定责为一方身上肯定是不合适的,我们的司法实践也不太可能判任何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但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我们所维持的这种和谐是否更多地是迫于外力的约束,而非基于每个个体自身对自己行为的思考和判断?如果是,那么这种和谐仅仅是一块脆弱的帆布,遮盖了底下暗涌着的混乱。
舒哲
独立有趣的灵魂都有处可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