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致害,如何赔偿?| 前沿

网络服务致害,如何赔偿?|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内地男星 2017-08-10 19:57:33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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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张康妮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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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法律规则没有明确的界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争议颇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一文从单向连带责任出发,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消保法》第44条第1款不能涵盖对提供服务造成损害的救济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主要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即线上交易;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则必须通过见面的方式完成。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的方式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订约过程和支付方式不同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找到服务者,就没有必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中间责任的方式,通过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法,让网络服务者先承担责任继而再向服务者追偿。因此,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涵盖在《消保法》第44条第1款中。


影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损害责任及其规则的主要因素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性质


就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身而言,是一个单独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因为消费者和服务者的服务合同虽然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签订的,但是是通过面对面的交易行为来完成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中,服务者对消费者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就是合同的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害,即加害给付行为。加害给付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消费者既可以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提供服务造成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过失,其行为就与服务行为有了直接的关联性,因而使得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自己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推荐服务时具有侵权故意,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按照《消保法》第44第2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推荐服务是否有偿


在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法律关系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推荐服务中是否有偿,对于责任承担规则具有重大影响。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中,行为有偿或无偿,将会对责任的承担等发生重大影响。有偿提供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更重的义务;而无偿提供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较轻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的一贯立场,也是民法的基本规则。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的责任应为单向连带责任


1、单向连带责任的理由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法律关系中,服务者的服务行为,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相当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当为服务者的服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有过错,则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2、是否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的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监护人责任以及第49条规定的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性质相同,是单向连带责任。那么,在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的责任时,是否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由于《消保法》44条第1款的规定无法涵盖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情形,存在法律的漏洞。而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针对特定的待决案件,寻找妥当的法律规则,并据此进行相关的案件裁决。并且,民法在其法律规范调整不足时,准许进行类推适用相近的法律规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第9条和第49条的规则扩张适用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致害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不违反民事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


3、单向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单向连带责任的规则是:首先,服务者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有过失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偿向有过失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的情形与购买商品致害的情形不同,不应当包含在《消保法》第44条第1款提供的救济范围内。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单向连带责任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值得借鉴和深思,有助于更加合理地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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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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