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谈人: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其实几位说得都挺好,耀东说得比较仔细,特别是遗嘱效力欠缺这一部分,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讲得非常好。李老师讨论得比较深,但是可能也有些问题,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现在有一个问题你还没看到,实际上我们现在这个做法,就是人去世了,他的财产就变成遗产,遗产就变成继承人所有了,如果没有遗产存在,就不用讨论遗产继承了?所以这一部分你认为不是继承发生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还会存在权利真空,实际上是把时间从后面往前推,一继承的时候就应该认为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认为需要考虑语境,继承就是继承遗产,只是财产的关系,可能就比较好解决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说真正继承了的时候才能取得所有权,中间这一块就是权利真空期,这个时候怎么办?就没法办了。所以这个问题提得其实是对的,关键就是我们应该怎么去认识它。
陈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
其实上午杨老师发言当中讲的话我完全赞成,我聊一下我的感想。我这里想表达一个观点,就是学术跟现实是有点差距的。对于裁判者来说,特别是一线法官来说,他最希望看到的是一种简单直观的规则,规则越清晰,法官越容易接受,然后规则就越容易实施,而规则越繁杂,法官思考起来就越麻烦。我自己办过这样的案件,尤其是有多几个继承人,法官也会觉得很头疼。但是学者认为越复杂、越周全越好,实际上我觉得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学者或者我们每一个人所能想象的范围。比如说刚才刘文教授提出来的,老人为什么会争继承,就是为了其他亲属,但我自己碰到过一个案件,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老人就是跟晚辈孙子争,就是为了他自己,这个世界上什么人都有,不能只考虑一种情况。所以我觉得要想把法律周全到概括所有类型,那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追求在原则上或者方向上把握得更科学、更合理就可以了。但是我最后表明一点,就是我对杨老师的观点完全赞同,谢谢!
主持人(张铁薇):下面大家可以自由发言。
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想说一下,这个继承人范围扩大的问题,目前大家的理解我总觉得有点偏差,继承人范围是一个问题,继承人的顺序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一些继承人是在这个范围里,但他不一定进入到顺序里。代位继承保护了直系之间的公平性,而且还保证了顺序,所以代位继承不等于降低了继承人的价值和地位,反而可能对其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没有必要一定考虑把代位继承人排在第几顺序里。而且在现在的司法解释中,代位继承人是晚辈血亲就行,没有代际限制。这样的话,曾孙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这都不是问题,也根本不是扩大继承人范围需要考虑的。现在的司法实践问题是,判决赠给自己的孙子女都叫遗赠,不接受就算放弃了这个权利,这是很不合适。它不符合法理。所以我们怎么能对抗这种不合理的判决呢,方式就是在大家还有机会立法的时候,把继承人的范围写进法律,而不要以为继承人的顺序能代替继承人的范围,这是我想说的。
刘文:就是措辞上不要说什么子女、孙子女,就说晚辈直系血亲就行了。
杨立新:比较第一顺序和代位继承,你觉得哪个好?
孙学致:不是哪个好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关系到直系亲属公平的问题。比如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有两个儿子,如果都是第一顺序的话,这个有两个儿子的孩子去世了,他的两个儿子来了,再加上原来那个另外的孩子,就是三个人平分。但如果是代位的话,那就是两个二分之一,那两个人各分四分之一,这个直系亲属之间的公平性还是很重要的。
夏吟兰:国外是用亲等近者优先来处理。
杨立新:只要有两个以上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就必须要有这句话。
主持人(张铁薇):我觉得大家还意犹未尽,确实今天在夏老师的带领下,在各位老师的参与下,大家都讨论得比较深入。谢谢大家!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