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以法律角度看江歌案中“好友”刘鑫的所作所为

【热点】以法律角度看江歌案中“好友”刘鑫的所作所为

锡林郭勒12348 日韩男星 2017-11-13 17:19:00 40

关于日本留学生江歌被杀害的事件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11月3日凌晨,日本东京中野区,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犯罪嫌疑人后被证实是江歌的“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案发数月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曾与刘鑫共同居住,由于两人发生矛盾,刘鑫提出分手后,要求搬至位于中野的好朋友江歌住处居住,江歌同意。后陈世峰因拒绝刘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时前,江歌接到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去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刘鑫的前男友已经等在公寓楼前,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刘鑫先进入房间,江歌独自在门外与刘鑫的前男友争辩,后被陈世峰捅刺十刀后失血过多死亡。[案件基本事实参考:百度百科:“江歌”词条;凤凰号:《江歌事件始末——人心可以无耻到哪种地步?》]

 ▲事情爆出后,除了对杀人凶手陈世峰的引渡与死刑请求,舆论更加关注的是陈世峰的前女友刘鑫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根据初步案情,杀人凶手显然是为其与刘鑫的情感纠葛找上门去,接纳刘鑫与其同居的江歌却成了这场情杀中的替死鬼。网友质问:在自家门口被捅致死的江歌为何进不了自己家门,躲在门后的刘鑫又为何不及时对朋友施以援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考虑人性道德方面,就我们法律观点来谈,此案件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根据日本法律和中国法律,凶手应该怎么判?


从管辖的角度讲,日本基于属地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因为犯罪地在日本,但是中国基于属人原则,也有管辖权,因为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刑法和日本刑法都有管辖权,如果中国要行使管辖权,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日本可以根据双方的引渡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也可以拒绝。


近年来,日本国内对废除死刑的呼声极高,而根据调查,“日本人口1.2亿多,1974-2013四十年间,合计判决死刑288人,实际已执行102人,年均不足3人。一审判决死刑后到最终判决,期间约十年。死刑确定到实际执行又约十年。近年执行更少。”通常而言,日本仅对犯有多重命案的罪犯执行死刑,且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又有漫长的程序要走,因此最后实际执行的死刑犯人数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歌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刘某,随着事件调查深入,如果证实“见死不救”,也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不仅要求作为义务,还要求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才能被科处刑罚,而江歌与刘某之间即使有作为义务,也很难讨论成立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日本刑法中,“见死不救”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东京高等法院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不仅如此,按照《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如果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以确认,作为受益者的一方,应当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会制裁但是需要十足的证据,道德会谴责但是需要正方向的舆论,望江歌案件可以有个令人慰心的结果。


“生而为人”也请你“身而为人”,而不是只会一句违心的“对不起”。“生而为人”请你务必“身为人”,而不是用暴力与血腥去亵渎生命浪费空气去呼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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