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韩庚有多难?丨看门道

起诉韩庚有多难?丨看门道

方圆 内地男星 2016-04-07 15:22:37 371
这两天韩庚成了热门儿,但不是因为最近的事情,而是一年前在《万物生长》新片发布会上,当众承认自己在12年之前曾偷过东西。于是乎,有关韩庚偷电脑的话题被炒热了。《万物生长》我没看过,不过这个事件倒挺有意思,涉及实务工作中盗窃案件办理的一些常见问题,值得分析分析。



采访有风险,说话需谨慎


先把事情回顾一下,以防不关心娱乐新闻的人不明情况。在2015年《万物生长》发布会的现场,韩庚在接受撒贝宁采访时,当着范冰冰的面儿说了这样的一席话:



你的青春有多坏?


在我们学校有一个计算机系,他们每个人都有一台电脑。等到放假时,我们中专部就会有人去租,租完后就快毕业了。我看他们也没要,我跟我同学就把这个电脑搬走了,卖掉了……我相信那个哥们儿一定会跟别人说:“韩庚那小子偷了我的电脑……”


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应该是十二年之前了。


那应该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撒贝宁的提醒显然没起到作用,之后韩庚又提到了因为没钱,所以去偷录音带的事情……
 
那时候商店里的录音带是一盒儿好像是10盘,或者5盘……



我只能帮你帮到这里了……
啊,对不起……



假设起诉他,几个重要点


情况介绍完了,以下内容纯属假设。因为事件中蕴含了一些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借韩庚之名分析一下,韩粉们不用着急。
 

假设我们真的要追究韩庚的刑事责任,以下几个问题是检察官必须要考虑的:


1
指控依据用那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盗窃行为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是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幅度,再由各地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具体确定的。十几年前的标准和现在的肯定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2003年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现在盗窃数额要达到2000元才构成犯罪。假设韩庚上学的地方在北京,那么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依据哪一个标准判断韩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1000元还是2000元?
 
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是:如果犯罪时没有相关解释,则可以用现在的解释;如果犯罪时有相关解释,应当适用当时的解释,除非适用现在的解释对犯罪人更有利。据此,判断韩庚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执行2000元标准,这样对他更有利。
 
顺便贴一张北京市常见罪名的入罪标准。




2
指控范围是什么


指控范围是检察官划定的起诉内容,也就是对那些事实提起刑事指控。我们看到,韩庚在现场说了两件事,一是盗窃电脑,二是盗窃音像店的磁带。检察官需要判断,哪些事实应该被列入到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中。
 
电脑的事情不用说,如果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定是要计入犯罪事实的。问题在于,盗窃价值较小的音像磁带是否也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如果属于,则盗窃音像磁带的数额也应当计入盗窃总数,或者根据盗窃音像磁带的次数,考虑是否以“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对韩庚提起公诉。
 
个人认为,盗窃音像磁带的行为不应划入盗窃罪的事实。因为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的盗窃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应有所区分,否则偷三次白纸也可以按盗窃罪处理的话,刑法的谦抑性无从体现。


3
追诉期限过了没


撒贝宁第一反应是追诉时效,这是对的。因为国家对犯罪人并不是“终身追责”,如果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要判断本案追诉期限有没有过,需要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前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本案如果可以追诉,只有一种可能,即被害人当年报过案且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我们假设有这个条件,否则无法再往下讨论。
 
4
赃物灭失怎么办


时隔十几年,当年被盗的电脑想必已经无法再找到。实践中很多盗窃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有些案件未必隔了这么久,但赃物也很难起获。没有被盗物品,对案件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盗窃数额的认定,二是证据链的形成。
 
盗窃物品的,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该物品在被盗时的价值进行估价。根据原物进行鉴定是最好的,但原物没有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鉴定物品的价值。比如通过发票、收据之类的单据以确定物品的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信息,再考虑折旧比率,根据一定的方式计算出物品被盗时的价格。但如果被害人无法提供这些单据,也说不清被盗物品的具体型号、规格等信息,那鉴定部门肯能很难进行估价。所以我们在购买贵重物品后,一定要保存单据,一旦被盗,将这些单据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确定价值。
 
假设韩庚所盗窃的电脑被估价在2000元以上,下一个问题是:赃物灭失,是否影响证据链形成?这个问题不必担心。因为认定盗窃犯罪事实不一定要“人赃俱获”,赃没有,人还在。此时,盗窃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如果能吻合上,则基本事实就能确定。所以口供在有些情况下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5
韩庚翻供可咋整


刚才说到“赃没有,人还在”,不影响证据链。但是检察官必须做被告人翻供的准备,即一旦起诉,万一韩庚在法庭上翻供,称自己没有偷过电脑,那该怎么办呢?
 
为应对这一情况,检察官至少要做两个准备。第一是提取发布会现场韩庚说话时的录像,该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可以证明他在未受到强迫的情况下,曾经自愿承认盗窃的事实。视听资料的取证要求很高,要求从原始设备中提取,如果简单地从网上下载恐怕还不行。所以我们在生活中如果要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原始录制设备,千万别把文件拷到U盘之后,就把原始文件删除。
 
除了视听资料,检察官还可以做另一件事:
 

“申请传证人撒贝宁、范冰冰到庭。”


传这两个人到庭的目的,是让他们证明曾经听韩庚说过这一事情。这种证据在证据法上被称为“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但总比没有好。
 
6
有无从轻的情节


最后,检察官还必须判断韩庚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立功、自首都是这种情节。如果韩庚能带领公安机关找到当年收购电脑的人,且该人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韩庚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就有了立功的情节。实践中,很多盗窃犯罪嫌疑人都是用这种方式为自己争取一个从轻处罚情节的。


其实我觉得,当年的事情被害人根本不可能报警。所以韩庚绝无可能被起诉。这件事被炒热后,韩庚在微博上发布的道歉声明。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的表现挺不错。我们希望公众人物都能谨言慎行,为支持和喜欢他们的人做出表率。



赵鹏
《方圆》杂志新媒体特约撰稿人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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