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活地亚伦」叶念琛执导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已经下映了好久,但最近却因为金钱问题TVB和电影公司闹上法庭。
佘诗曼在2014年10月27日,与当时的经理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即TVB),与冠岭有限公司签约拍摄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合约称由2014年11月8日至12月18日期间,合共18个工作日拍摄《十月初五的月光》,收取港币合共190万元;如额外工作日,则收取日薪11万。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佘诗曼时任经理人身份,入禀区域法院,向冠岭有限公司追讨超时薪酬。入禀状指,佘诗曼超时拍摄《十月》一片,而根据合约订明,佘应可收取187万的额外拍摄费用,惟对方只缴付一半,故原告现入禀追收馀款93.5万元及有关利息。
据了解,已于今年五月离开无线的佘诗曼,当时与无线的合约是以包薪形式,故今次即使无线成功入禀追讨额外片酬,阿佘亦不会因此分到多一分一毫。
阿佘今日接受电话访问时,直认对于无线入禀追讨余款表示不知情:「我不知道,因为上一份合约的钱已经settle晒,其他事情都唔清楚。」
问她拍摄时间是否比预期长了很多?佘诗曼称﹕「拍摄期都系交畀当时经理人,演员系听公司话,最重要部戏顺利完成,大家合作愉快。」至于萧定一方面就表示不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