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被罚!

潘粤明,被罚!

南方日报 内地男星 2022-12-26 09:18:38 55


近年来因主演

《白夜追凶》《鬼吹灯》等大热剧集

再次走红的潘粤明

又摊上事儿了


据羊城晚报25日报道,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粤明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5.79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约25.79万元。



潘粤明代言“翻车”

被罚没51.58万元


据中国网,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多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详情显示,经查,涉案产品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核定保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力。


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上海东铪利用影视明星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推荐、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其次,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之规定。


另外,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于上海东铪是基于推销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概括故意,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12.36万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星潘粤明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及罚款25.79万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上海东铪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没8.32万元、35.03万元。


相关业内人士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本着明星效应带来的消费影响,明星团队在和广告公司接洽时,也应该做到对品牌和产品的严格考察与把控。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或被禁业3年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并非孤例。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据南方都市报,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邢龙指出,明星代言广告翻车现象,表面上看是明星艺人的形象舆论危机,但反映出明星艺人法律意识欠缺,很多明星接广告时只看到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需要承担的责任。


需要警惕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只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受到“禁业三年”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为引导明星规范商业广告代言行为,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相关指引。


2021年11月,浙江市场监管局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强调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不得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为防止刷脸拿钱“一锤子买卖”的现象,该指引提出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且应对所代言企业及商品、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有问题应视情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


不仅如此,明星还有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虚假广告开展调查的义务,需积极消除虚假代言的影响、化解纠纷、弥补损失、维护稳定。


今年以来,上海和江苏等地也出台合规指南,对商业广告代言予以规范指引。2022年4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首次将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代言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今年年初,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从四个方面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


上述指引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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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中国网、南方都市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资料等

编辑 | 洪鑫

校对 |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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