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揭阳日报·教育周刊
法律好望角
正当花季的王新(化名),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同伙提议殴打外地人并参与而领刑:2017年1月22日,榕城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2015年11月2日傍晚,王新(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的同案人胡东、王锐、王生、胡强(4人均另案处理)商议殴打外省人。随后,胡东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新等,王锐驾驶摩托车载王生,胡强、王锋各驾驶摩托车载其他同伙人,携带镀锌管等凶器,从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玉台城往206国道方向行驶,途经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彭林3号路一网吧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龙某降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潘某海路过该处,即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至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天福1路路段,当王锐驾驶的摩托车追近龙某降驾驶的摩托车时,坐在后座的王生持镀锌管比划要殴打龙某降、潘某海。龙某降见状加速前进,致摩托车撞到路旁变压器防护栏上,龙某降、潘某海身体均碰撞受伤跌倒在地。龙某降经送揭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某降死因符合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潘某海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6年5月11日,王新被警方抓捕归案。是年12月13日,检察机关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同案人无故随意驾驶摩托车追逐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新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龙某降的亲属及被害人潘某海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龙某降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新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武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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