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反腐败的新举措吗?——京师反腐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期成功举办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反腐败的新举措吗?——京师反腐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期成功举办

北师大刑科院 内地男星 2017-11-08 22:14:46 786

    2017年11月2日上午,“京师反腐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期在北京师范大学教二105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国际刑法学协会(AIDP)主席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John Vervaele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的主题为“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反腐败的新举措吗?(The 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A New Tool against Corruption)”。讲座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暨北师大刑科院教授王秀梅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北师大刑科院讲师赵晨光博士以及50多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王秀梅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现场


    John Vervaele教授从一个跨国诈骗和洗钱犯罪的案例出发,剖析了此类案件在调查和起诉中,可能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法律障碍,从而引出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的最新发展。


John A.E. Vervaele教授讲座中


    首先,他介绍了欧盟的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组织框架大致可以划分为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在欧盟层面,欧盟的中央机构,包括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法院对成员国落实和执行欧盟条约和欧盟法律有监督职责,其中欧盟委员会(类似于欧盟的政府)和欧盟法院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欧盟层面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合作,这些机构包括欧洲司法组织、欧洲司法网、欧洲警察办公室、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以及正在筹建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等。在成员国层面,中央局或主管部门设在哪里、联络点如何设置、派驻何种联络司法官、由哪个机构执行司法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国的宪法、法律传统、内部结构、司法职能划分等因素。欧盟成员国众多,各国差异巨大,这也使得负责跨国司法合作的国内组织和程序具有多样性,考验着欧盟层面机制的协调能力。

    其次,他介绍了“欧洲逮捕令”是一种为了实施刑事追诉或执行监禁刑或羁押令,由一个成员国签发的要求另一个成员国逮捕和移交被请求人的司法决定。“欧洲逮捕令”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相互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上,是替代传统的国家间引渡机制的法律制度,旨在简化成员国之间的引渡程序,提高引渡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他介绍了创设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历史背景和最新的进展,《里斯本条约》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明文规定在与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相关的篇章中。欧洲检察官的变迁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此合作的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推动着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反过来又影响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未来走向。集侦查、起诉等权力于一身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博弈与妥协的产物,但是目前由于该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上仍然依赖于国内法制,因此能否发挥到预想的作用仍然存在很多疑问,并没有实现学者们预期的效果。

    尽管欧洲的司法制度和中国差异极大,但是对于我国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为了使同学们更好的理解,赵晨光博士向大家翻译并比较分析了讲座的相关内容。


赵晨光博士翻译并评述讲座内容


    在讲座最后的互动环节,参与讲座的师生围绕讲座内容与John Vervaele教授进行了积极的互动,John Vervaele教授热情详细的给予了回应。本次讲座的圆满举行,使同学们对欧洲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在打击反腐败中的作用和具体适用有了深入的了解,各位师生表示受益匪浅。


讲座最后John Vervaele教授和大家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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