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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以此为依据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
第三、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按揭款均由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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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被山西长治某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到2020年12月20日。 2018年5月8日被山西太原某法院轮候查封,期限为从2018年5月8日到2021年5月7日。 2019年4月28日被黑龙江齐齐哈尔某法院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28日到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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