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森对先验-后验之分的两个挑战
徐召清
作者简介:徐召清(1985- ),四川资阳人,哲学博士,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逻辑学和分析哲学。成都 610065
人大复印:《科学技术哲学》2017 年 10 期
原发期刊:《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 年第 20173 期 第 9-15 页
关键词: 先验/ 后验/ 布局作用/ 证据作用/ 扶手椅知识/ a priori/ a posteriori/ enabling role/ evidential role/ armchair knowledge/
摘要:自康德以来,先验-后验之分就在哲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威廉姆森在最近的著作中对其认识论价值提出挑战。他的论证可以区分成两个不同的挑战:一是某些基于想象的知识案例并不能恰当的归类为先验或后验;二是此类反例可以扩展到先验或后验的范例,前者包括逻辑和数学知识,后者包括科学知识。尽管他的第一个挑战可以得到合理的辩护,第二个挑战却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即使威廉姆森成功地给出了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或后验的例子,他将其反例推广到先验和后验之范例的尝试也并未成功。因此,那些试图坚持认为先验-后验之分具有重要价值的人仍然可以通过接受第三类知识来避免威廉姆森的一般性批评。
自康德以来,先验-后验之分就在哲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这种区分被认为是对一组具有认识论重要性的概念的分类,包括知识,证成,概念,真理,命题,等等。另一方面,哲学本身被广泛地分类为一种先验的学科,比如康德,逻辑经验主义者,以及当代的理性主义者都持这种看法。然而,在当代哲学认识论讨论中,先验-后验之分却面临一系列挑战,其中最为严峻的一种是威廉姆森在《哲学的哲学》[1]165-169及后续论文[2]291-312中提出的针对其认识论价值的挑战:先验-后验之分并没有切中认识论的关节。威廉姆森的观点在最近的文献中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笔者提议将威廉姆森的论证区分成两个不同的挑战:第一个挑战针对一种自上而下的区分标准(根据定义),试图表明某些基于想象的知识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第二个挑战针对一种自下而上的区分标准(根据例子),试图将上述反例情形扩展到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前者包括数学和逻辑知识,后者包括科学知识。第一个挑战如果取得成功,那最多表明存在先验-后验之分难以处理的特例。如果第二个挑战也取得成功,那么就可以说,先验-后验之分在一般意义的认识论上也不够深刻,尤其是不能达到区分知识种类或哲学学科的目的。在第一节,笔者将尝试对威廉姆森的第一个挑战做出辩护;而在第二节中,笔者将集中讨论对其第二个挑战的质疑。最终的结论是:即使威廉姆森成功地给出了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的例子,他将其反例推广到先验和后验之范例的尝试也并未成功。因此,那些试图坚持认为先验-后验之分具有重要价值的人仍然可以通过接受第三类知识来避免威廉姆森的一般性批评。
一、为第一个挑战辩护
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解,先验-后验之分首先是对具体认知方式的分类,其他的次级区分都以此为基础。他的第一个目标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区分标准,其依赖于经验的两种不同作用:证据作用和布局作用。根据威廉姆森的用法,“证据作用”是指“提供证据”,而“布局作用”是指“提供对语词的理解,或对概念的把握,从而使我们能够提出相应的问题”。例如,经验为“今天是晴天”提供证据,但却没有为“如果今天是晴天,那么今天是晴天”提供证据;经验只是使我们能够提出“如果今天是晴天,那么今天是晴天吗”这样的问题。
威廉姆森的第一个挑战包含如下的例证:
“我相互独立地学习到‘英寸’和‘厘米’。通过感官经验,我学会了裸眼判断某个距离有多少英寸或多少厘米,并且我的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如果事情进展顺利,这些判断就会构成知识:当然,是后验知识。例如,我后验地知道面前的两个标记之间的距离最多两英寸。现在我离线地使用同样的官能进行如下的反事实判断:
(25)假如两个标记之间的距离有9英寸,那么它们之间的距离至少有19厘米。
在判断(25)时,我没有使用英寸和厘米的转换率来做计算。在这个例子当中,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转换率。相反,我视觉性地想象两个相距9英寸远的标记,然后离线地使用我判断厘米距离的能力,得出在这种反事实情形下两个标记的距离至少有19厘米。在这种大的误差范围内,我的判断是可靠的。因此我知道(25)。”[1]165-166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例证不只是(25),或者一般情况下关于(25)的知识,而是其通过想象而获得的关于(25)的特殊知识。根据威廉姆森的诊断,经验在获得这种特殊知识时所起的作用,既不是严格的证据作用,也不是单纯的布局作用。因为他的证据既非来自于感官经验或知觉记忆,也非来自于经验的一般性前提;然而,“过去的经验在这里的作用也远远超过使他能够掌握(25)中的相关概念”[1]166,因为“有人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足够的经验以理解(25),却没有足够可靠的距离判断能力以知道(25)”[1]166。根据笔者的理解,威廉姆森的要点在于想象不是一种经验(至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经验),而仅仅掌握相关概念并不足以获得可靠的离线判断。因此,在他根据想象所获得的关于(25)的特殊知识中,经验所起的既不是证据作用,也不是单纯的布局作用。
威廉姆森并没有将“先验的认知方式”等同为“在单纯布局作用上依赖于经验”,也没有将“后验的认知方式”等同为“在严格证据作用上依赖于经验”。他只是说“先验地知道与经验的证据作用不相容,或至少与感官经验的证据作用不相容,而先验地知道与经验的布局作用相容”[1]165。那么,他如何由此得出,上述例证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呢?他考虑了包含下列陈述的更多例证[1]167-168:
(26)假如两个标记的距离有9英寸,那么它们的距离比蚂蚁的前后脚的距离更远。
(27)必然地,知道某件事情的人也相信那件事。
(28)假如玛丽知道在下雨,那么她会相信在下雨。
(29)任何知道某件事情的人都相信那件事。
同样地,这里的例证也不只是这些陈述或关于它们的一般知识,而是按威廉姆森所描述的想象方式获得的特殊知识。根据威廉姆森的描述即可得出,获得这些知识的方式和上文的(25)一样。因此,威廉姆森关于(25)的特殊知识既不能被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的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a)经验在关于(25)的特殊知识中起的作用与其在关于(26)-(29)的特殊知识中所起的作用一样。
(b)将(25)的知识归类为先验使得(26)的知识也归类为先验,但(26)通常不被归类为先验知识或先验可知的。
(c)将(25)的知识归类为后验使得(27)-(29)的知识也归类为后验,但关于(27)-(29)的知识通常被当成是先验的。
(d)因此,关于(25)的特殊知识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
这个论证看起来可行,但实际上却是有缺陷的,因为(a)只是对(25)的特殊知识,和(26)-(29)的特殊知识成立。坚持认为先验-后验之分具有重要价值的人可以接受(26)的特殊知识是先验的,或者(27)-(29)的特殊知识是后验的,而毫无压力。例如,他可以坚持,(26)之所以通常不被认为是先验知识或先验可知的,而(27)-(29)的知识也通常不被当成是先验的,这是因为它们通常都不是通过想象而获得的知识。正如笔者下文将会论证的,这也是威廉姆森的第二个挑战之所以失败的根本原因。
然而,这不是威廉姆森建立其第一个挑战的唯一方式。如果威廉姆森对其特殊案例的诊断正确,那么经验就有三种不同的作用:(i)纯粹布局作用;(ii)布局作用+证据作用;(iii)多于布局作用却少于证据作用。因为先验知道与经验的证据作用不相容,或至少与感官经验的证据作用不相容,且先验知道与经验的布局作用相容,所以坚持先验-后验之分的人可以将先验界定为(i)和(iii),后验界定为(ii),或者将先验界定为(i),后验界定为(ii)和(iii)。如此看来,任何一种选择都可以消化掉威廉姆森的反例。从根本上说,这正是卡苏洛和詹金斯对威廉姆森的第一个挑战所做的回应。根据卡苏洛的看法,威廉姆森的挑战性案例可以适当地归类为后验[3]270;而詹金斯却认为威廉姆森的挑战性案例可以被适当地归类为先验[4]448[5]2730。卡苏洛和詹金斯的立场可以总结为:如果我们采用不同的区分先验-后验的标准,那么威廉姆森的反例就可以避免。这或许是对的,但威廉姆森不必对此保持异议,因为他的要点不在于“我们不能画一条线,将传统的先验范例归到一边,传统的后验范例归到另一边;我们当然可以,但问题在于这么做不会导致多少洞见”[1]169。因为这样的做法模糊了重要的认知模式:前一种选择模糊了纯粹布局作用与多于布局作用的区别,后一种选择模糊了证据作用与少于证据作用之间的区别。
卡苏洛和詹金斯似乎认为威廉姆森的第一个挑战依赖于某种区分先验-后验的特别标准,因此提议以另外的区分标准来避免这些挑战性的案例。但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如何澄清先验-后验的区分,而在于是否真正的存在如威廉姆森所描述的知识案例,其中经验所起的作用比布局作用更多,却比证据作用更少。人们可能怀疑从想象中所获得的离线判断的可靠性,进而认为它们永远不会达到知识所要求的可靠程度。威廉姆森的例证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这的确是值得商榷的,但如果知识能容许一定范围的误差,那么他的案例就不会毫无道理。而且,即便人们否认这些案例构成知识,其中也涉及其他正面的认知状态(比如,信念或有证成的信念),先验-后验之分仍可以应用到这些概念上。如果人们最终承认,我们的确可以在想象的情形中做出判断,那么否定威廉姆森的案例就是不得要领的。因此,威廉姆森的第一个挑战可以得到合理的辩护,至少在他所描述的这类特殊情形中,“先验还是后验”的问题的确过于粗糙,并没有多少认识论上的区分作用。
二、对第二个挑战的质疑
如果笔者的上述辩护成立,那么在第一个挑战中,威廉姆森成功地给出了某些知识例证,它们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而他的第二个挑战试图将这些例子推广到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某些范例情形,前者包括数学和逻辑知识,后者包括通过观察和实验所获得的科学知识。如果他的第二个挑战也获得成功,那对先验-后验之分将是更加致命的打击。因为这不仅说明该区分不完全从而不能应对某些特例,而且说明该区分在范例情形下也是错的。但是,笔者将要论证的是,他的第二个挑战实际上并不成功。
威廉姆森这样描述其论证策略:“我将通过比较那些显然被当成先验知识和显然被当成后验知识的情形,直接地讨论这个区分。我将论证这两种情形的认识论差别比初看起来更为肤浅。”[2]294他的例证包含如下两个陈述[2]295:
(1)所有绛色的事物都是红色的。
(2)所有最新版的《谁是谁》都是红色的。
根据标准的观点,通常情况下关于(1)的知识显然是先验的,而通常情况下关于(2)的知识显然是后验的。但是,威廉姆森非常详细地描述了一个叫做诺曼的人如何通过在想象中使用其熟练的离线判断,从而获得(1)和(2)的知识[2]295-296。他论证说,诺曼获知显然为先验的知识(1)和显然为后验的知识(2)的过程几乎是完全相似的。既然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深刻的认识论差别,那么先验-后验之分在认识论上就是肤浅的。在威廉姆森看来,诺曼关于(1)和(2)的知识并不是特例。许多通常以为的先验知识包括逻辑和数学知识都与诺曼关于(1)的知识相似;而许多通常以为的后验知识都与诺曼关于(2)的知识相似。威廉姆森并没有给出与(2)类似的具体例子,而是花了大量的篇幅来讨论数学和逻辑的例子如何与诺曼的知识(1)相似。他举的数学例子是幂集公理(PSA):;逻辑例子是相等的自反性(RI):。威廉姆森详细地描述了人们如何通过在想象中做离线判断来获知PSA和RI[2]301-306。
我们可以将威廉姆森的第二个挑战重构如下:
(a’)诺曼的知识(1)和(2)是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
(b’)诺曼知道(1)和(2)的方式恰好相似,在两种情形下经验所起的都既非纯粹布局作用,也非严格证据作用;
(c’)许多先验知识的情形(包括数学和逻辑知识)都与诺曼的知识(1)相似,因此也与诺曼的知识(2)相似;
(d’)许多后验知识的情形都与诺曼的知识(2)相似,因此也与诺曼的知识(1)相似。
(e’)因此,先验-后验之分在这些范例情形中也不具有认识论的作用。
相应地,人们可以有四种不同的方式来拒斥威廉姆森的结论。首先,人们可以反驳说,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与诺曼的知识(2)并不相似。但是,因为威廉姆森并没有提供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如何与诺曼的知识(2)相似的具体细节,所以这种反驳思路也无从展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同时论证诺曼的知识(2)并非后验知识的范例,那也不清楚这种思路该如何着手。
其次,人们可以论证说,先验知识范例情形与诺曼的知识(1)并不相似。例如,詹金斯和贺崎提供了这种思路下的四条反驳意见[5]2732-2734。前两条针对的是威廉姆森的具体例子PSA,而后两条针对威廉姆森的一般论证。他们首先指出,有可能存在某些获知数学真理的先验方式,而威廉姆森在讨论PSA时并未提到。然后,他们论证说,数学教科书中所提供的动机更应该理解为是提供了一种说服论证,而不是对我们(或者阅读教科书的学生)如何知道PSA提供了认识论的说明。第三,他们论证说,威廉姆森在其整个论证中依赖于这样的假设,所有包含想象的认知方式在认识论领域中都属于同一类认知过程。他们最后的反对意见是,威廉姆森的论证依赖于威廉姆森识别出的两类知识案例之间的相似性,但(哪怕有无穷多)相似性的存在,也与两者具有显著区别是相容的。对前两条反驳而言,威廉姆森的支持者可能会说,我们的确从说服论证中也能获得知识,因为毕竟詹金斯和贺崎也没有给出任何通过先验方式获知PSA的具体例子。对最后一条反驳,他们可以论争说那不是真的。威廉姆森的确注意到了其案例中的某些显著区别。例如,(1)是必然的,而(2)是偶然的。威廉姆森当然会承认必然和偶然之间的区别是重要的。只不过他会论证这是形而上学的区别,而非认识论的区别。对第三条反驳,笔者不知道威廉姆森或其同情者会如何反应。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致命的反驳之一,但因为这不是笔者提出的反驳,所以其细节暂且略过。
第三,人们可以论证诺曼的知识(1)和(2)并不类似。例如,赖宁就论证说,即便在诺曼通过想象所获知(2)的情形中,经验仍然起到一种严格的证据作用,因此,诺曼的知识(1)和知识(2)并不相似[6]14-17。然而,赖宁的论证依赖于对威廉姆森的情形(2)的不同理解。在赖宁看来,诺曼的知识(2)不仅需要将某个可能事物想象成是最新版的《谁是谁》的能力,而且需要将其识别为事实上就最新版的《谁是谁》的(颜色相关的)原型的能力。赖宁论证说后一种能力需要诺曼拥有最新的视觉信息。他需要看一眼最新版的《谁是谁》,以确保其想象中的对象仍然是最新版的原型,因为相对于一个时间的原型,可能不是相对于另一时间的原型。就这个具体例子而言,赖宁的论证是有说服力的。但是“最新版”一词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威廉姆森可以将“最新版的《谁是谁》”替换为“《谁是谁》”。更进一步地,威廉姆森明确地否认这种扩展性推理需要首先“检查”我们的案例是否是典型的;它只需要实际上是典型的即可[2]304。这实质上是否认诺曼的知识(2)需要赖宁所说的第二种能力。因此,如果与威廉姆森对知识的基本要求保持同步,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他对其特殊案例的诊断。在笔者看来,威廉姆森对诺曼情形的描述与前文中的(25)并无二致。事实上,人们可以很容易将全称概括翻译为(反事实)条件句,因此它们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而被认识并不难理解。如果一个人接受威廉姆森对案例(25)的诊断,那么他自然就会接受对(1)和(2)的类似诊断。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诺曼是否以类似的方式知道(1)和(2),而在于这些特殊的案例是否是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
第四,人们可以否认诺曼的知识(1)和(2)是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在笔者看来,这是最釜底抽薪也最有可能成功的反驳方式。通常情形下关于(1)的知识当然是先验的,而通常情形下关于(2)的知识当然也是后验的。但诺曼的情形并不是通常的情形。人们通常通过掌握“绛色”和“红色”的意义而知道(1)。但诺曼却不是以这种方式知道(1)的,他独立地学会了两个词,然后在其想象中成功地发现了两者之间的正确关联。人们可以接受这种情形的现实可能性,但在笔者看来类似诺曼的知识(1)的情形极为稀少。例如,在历史上,许多人都独立地学会了“长庚星”和“启明星”,但似乎还没有人仅仅通过离线的想象就知道“长庚星是启明星”。要发现这一点,人们需要做一些真正的观察。你不可能只是“观察”一个想象的对象就知道真实的对象如何。你必须观察真实的对象。威廉姆森的支持者可能会说,将观察纳入讨论也不会真的有帮助。因为(1)和(2)都是全称概括句,不可能观察所有相关的真实对象。对此笔者有两点回应。首先,想象所有相关对象也同样不可能;即便想象某人已经成功地想象出所有对象也并不会更容易。其次,正是因为在(1)和(2)中有超出单纯观察的因素在,它们才不是后验知识的范例。在笔者看来更好的是范例恰好是威廉姆森在《哲学的哲学》中所提到的基础例证,如“今天是晴天”,“这件衬衣是绿色的”和“如果今天是晴天,那么今天是晴天”等。但是,很难看出威廉姆森如何能够利用这些例证构造出与诺曼的知识(1)和(2)相类似的反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也更加典型,因为它们并非笔者应用了其他的自下而上标准才给出的,反倒是源于威廉姆森自己对自上而下标准的理解。上文谈到,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解,先验-后验之分首先是对具体认知方式的分类,而他的反例也是诺曼通过在想象中做离线判断这种具体方式所获的知识(1)和(2)。毕竟,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他在线地使用同样的能力。回忆威廉姆森关于(25)的例子,他也承认,他用裸眼得出的英寸距离的判断如果足够可靠就等同于后验知识。
在笔者看来,要将威廉姆森的情形(1)推广到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他就需要证明离线判断所获得知识的情形与在线判断所获的知识的情形类似。但我们显然没有看到这样的证明。同样地,要将其情形(2)推广到先验知识的范例情形,他就需要证明离线判断所获得知识的情形与只是掌握相关概念就获得知识的情形相似。再一次地,他关于PSA和RI的例子也没有建立这一结论。他也没有证明在线判断获得知识的情形与通过掌握概念所获得知识的情形类似。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接受他对先验-后验之分的基本看法以及他对其反例的诊断,那么他的第一个挑战就证明,任何这样的企图都注定失败:如果他后续的例子是先验或后验的典型案例,那么他最初的通过想象获得知识的案例也将是能够被适当地归类为先验或后验的典型案例;相反,如果他的案例不是先验和后验知识的典型案例,那么以他自己的标准而言,他的论证也不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他的第二个挑战并不成功。更恰当的结论是先验-后验之分不完全,而非先验-后验之分不重要。换言之,先验-后验之分并没有混淆重要的认知模式,而仅仅是遗漏了重要的认知模式。
三、接受扶手椅知识
如果上述结论成立,那么即使威廉姆森成功地给出了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的例子,也不能将这些反例推广到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因此,那些坚持先验-后验之分具有重要认识论价值的人仍然有办法应对威廉姆森的一般批评:将先验和后验都做肯定性理解,从而将威廉姆森的反例归类为新的范畴(例如,借用威廉姆森的术语,“扶手椅知识”)。很容易看出,如果对先验和后验都做肯定性理解,那自然就存在既非先验也非后验的逻辑可能性,而威廉姆森的反例本身也暗示了一种知识三分:先验等同于经验起纯粹的布局作用,后验等同于经验起布局作用+严格的证据作用,而扶手椅知识则等同于经验的作用多于布局而少于证据。
唯一剩下的问题是,为何需要接受这种知识三分?在笔者看来,至少有如下三条理由。第一,肯定性的理解比否定性的理解提供了更多的正面信息。很容易看出威廉姆森的反例可以通过否定性地理解先验,或否定性地理解后验而被消化掉。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做就模糊了某些重要的认知模式,这正好是威廉姆森所指责的。卡苏洛也说自己的先验概念是肯定性概念:“S的信念p是先验证成的,当且仅当S的信念p是非经验地证成的”[7]2720,但是如果不能给出经验与否的区分标准和证成的可能范围,那么“非经验地”就不是一种肯定性的说明。第二,认知方式的首要区分比所知命题的次要区分更有信息内容。因为人们可能以多种不同的方式而知道同一命题,其中一些方式是先验的,另外一些是后验的,还有一些则既非先验也非后验。第三,新的范畴能更好地照顾到威廉姆森的挑战性案例的重要性。在笔者看来,威廉姆森最初的例子的确提供了具有初步合理性的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例子:人们可以只掌握相关概念就知道“如果今天是晴天,那么今天是晴天”,也可以通过在线的判断知道“今天是晴天”。但正如上文所述,笔者不清楚这类命题如何可以通过想象中的离线判断而得知。就威廉姆森的论证而言,即便他的具体例子不对,我们也的确是通过想象来获得某些哲学知识(假若我们的确有这些知识的话)和数学知识的,甚至也包括某些物理学知识。比如,我们如何知道“可能有僵尸人”?或者我们如何知道“最快的速度是光速”?如果我们真的知道这些,那么通常是通过别人的转述而知道的。但是这些知识的提出者(大卫·查尔莫斯和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最初是怎么知道的呢?很可能正是通过威廉姆森所说的在想象情形中做离线判断。综上所述,最好将威廉姆森的反例划归到新的范畴,而不是将其重新吸收到原来的分类中,以体现出这种认知方式所具有的独特意义。一个类比的例子可能有助于说明这一点。假设我们最初有植物和动物之分。后来有人发现了某些与两者都具有显著差别的生物,那么更好的做法是将它们归为新的分类(例如,真菌、原核生物、原生生物等),而不是通过重新定义来保持原来的分类。詹金斯和贺崎似乎认为,并非所有包含想象的例子都属于同一类[5]2733-2734。如果他们的看法正确,那么更好的做法就是进一步增加新的分类。
人们可能担心接受新的知识范畴会与威廉姆森关于哲学的哲学立场相冲突。威廉姆森在《哲学的哲学》一书中反对哲学例外论。但如果多数有趣的哲学知识事实上都是扶手椅知识,而多数自然科学或数学的知识并不是扶手椅知识,那么哲学例外论毕竟还是成立。事实并非如此。接受扶手椅知识并不会迫使人们接受哲学例外论。一旦我们意识到对认知方式的首要区分更有信息内容,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回到对所知命题的次要区分,或者借用威廉姆森的话,“这么做产生不了多少洞见”。相反,笔者更愿意说,接受扶手椅知识表明了一种研究方法的多元论。如此,某些知识是先验还是后验取决于其由先验的方式还是由后验的方式所知。但正如人们可以用后验的方式获得他人用先验的方式所获得的知识一样,他也可以用想象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用先验或后验的方式所获得的知识。这不仅对哲学知识而言是真的,对数学甚至物理知识而言也是真的。因此,数学或物理更为先验或更为后验或更为扶手椅,取决于哪类方法的实际应用更多。或许迄今为止的哲学研究都更像数学,而不太像自然科学,但随着实验哲学的发展,它也完全有可能变得更像自然科学。
四、结语
笔者将威廉姆森对先验-后验之分的质疑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挑战。在为其第一个挑战辩护的同时,对其第二个挑战提出了新的反驳。如果上述论证成立,那么即使威廉姆森成功地给出了既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先验也不能适当地归类为后验的知识案例,也没能成功地将这些案例推广到先验知识和后验知识的范例情形。在笔者看来,威廉姆森的第二个挑战之所以会失败,其根本原因也恰好在于第一个挑战的成功。因此,对威廉姆森的支持者而言,更好的策略是只坚持其第一个挑战。为了应对威廉姆森的挑战性案例,笔者提出用知识三分来改造传统的先验-后验之分。这种知识三分不仅更有信息内容,而且在方法论上也不会与哲学例外论相冲突。①
注释:
①本文的英文初稿曾于2015年在北京大学的国际学术会议“Williamson,Logic and Philosophy”和中山大学的“中国知识论学会第二届学术会议”上报告过。感谢威廉姆森、陈波、江怡、陈嘉明、Masashi Kasaki、胡星铭和唐笑等提出有益的讨论。“布局作用”的英文为“enabling role”,此译法得自我国台湾学者萧铭源,在此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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