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苏安在担任铜陵县县委书记、铜陵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铜陵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
2012年7月,被告人马苏安利用担任铜陵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干涉下属铜陵市恒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业务,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借款人无还款实力、借款存在风险时,马苏安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施压要求对外借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98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马苏安与鲁某商定,因民间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为赚取利息差,马苏安提供自有住房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再将该笔贷款放贷给个人收取利息,由鲁某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同年11月,鲁某找到铜陵市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要求其以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在农业银行铜陵某支行办理贷款200万元。鲁某将该款借给李某使用,约定按月收取利息4万元。2013年10月农行贷款到期,鲁某指使汪某用自有资金还清200万元贷款,接着又以孔某名义从农行续贷200万元还给汪某。2014年10月农行贷款到期,李某归还200万元,贷款得以清偿。
该笔贷款资金200万元借给李某使用二年期间,马苏安收取其96万元利息,期间汪某用马苏安在其处的理财收益付款给孔某农行账户用于偿还200万元贷款利息29万余元,马苏安违法所得66万余元。
铜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苏安身为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其在国有公司的职权干涉下属单位借款业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98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苏安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其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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