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高某某、贾某甲、姚某3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县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政法委、司法局、扫黑办有关同志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到庭旁听。
庭审现场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挂靠某机械拆除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拆迁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高某某吸收被告人贾某甲和姚某为股东并雇佣他人实施拆迁工作,高某某、贾某甲为主要负责人。2015年6月,在被害人曹某未签订拆迁合同的情况下,贾某甲组织他人强行拆除了曹某位于康保县康保镇食品后街的平房。2016年4月,在高某某的授意下,贾某甲组织他人在被害人刘某、贾某乙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刘某、贾某乙位于康保县康保镇糖酒路北的平房整体拆除。另2015年至2016年间,高某某、贾某甲、姚某组织他人多次对拆迁范围内的数名被拆迁户实施砸玻璃、扔砖头、扔礼花弹等行政违法行为。
庭审现场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等三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认为其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从严惩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