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雨|中泰固收行业负责人
S0740520110001
城投名单制管理是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在现阶段“一揽子化债”背景下,城投名单对于预测城投公司未来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了各类型城投名单,并在此基础上对名单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自2010年起,政府逐渐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原)银监会自2010年第三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每季度动态更新融资平台名单。对比2012年第一季度和2019年第二季度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融资主体由10622家增加至11737家,风险级别为“全覆盖”的主体占比由68.78%提高到80.33%,其中,浙江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最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2151家主体发布“退平台”公告,2015年和2023年融资主体退平台数量达到高峰,分别为823家和677家。分省份来看,江苏省、浙江省和山东省披露为退平台主体数量较多,约占整体的46.68%。
2023年11月以来,陆续有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债时披露自身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且需要政府出函以确认发债主体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并且承诺新发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自身在公告中披露可能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向市场投资者传达“市场化经营主体”这一信号,表明公司已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与政府信用相隔离;二是满足监管需要,实现自身发债需求。
通过梳理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间市场发债主体的募集说明书,发现共72家城投公司在公告中出现“市场化经营主体”字样。分省份来看,山东省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投公司数量最多,为17家。分行政层级来看,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中地级市主体占比最高,为66.67%。
新发债主体中504家主体未披露自身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且非市场化经营主体可进一步分为潜在名单内主体和潜在产业类主体。潜在产业类主体募集资金用途更为广泛,其中有96家主体发债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或投入项目建设,而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募集资金用途基本局限于借新还旧和偿还有息债务。
在2023年10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城投主体新发行的各类型债券中募集用途中涉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或项目建设的债券共有67只,包含13只企业债、27只公司债和27只协会债。分省份来看,广东、山东和浙江省突破“借新还旧”用途的债券数量最多,而山东省和河南省发债规模最大。
母子双方发债均涉及补充流动性资金和投入项目建设的情况较少,仅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多数母子城投公司一方涉及补充流动性资金和投入项目建设而另一方不涉及。
风险提示:退平台主体统计口径不完全;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统计口径不完整;募集资金用途分类不合理;城投口径判定不准确;数据更新不及时或提取失误。
摘要选自中泰证券研究所研究报告:《城投“名单”究竟有几种?》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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