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重实践 交流促成长 ——童蕾蓝天舟山园开展幼教共同体教学观摩研讨活动

教育重实践 交流促成长 ——童蕾蓝天舟山园开展幼教共同体教学观摩研讨活动

江苏童蕾蓝天教育科技 内地女星 2017-12-21 14:55:42 301

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类型:内部刊物

发行:江苏童蕾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编辑:企划中心 校对:运行中心 签发:管理中心

A1蓝天动态   A2形势要点   A3他山之石   A4管理前沿

一片蓝天 美丽一座城

A1 蓝天动态


教育重实践   交流促成长


——童蕾蓝天舟山园开展幼教共同体

教学观摩研讨活动

为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总结幼儿教育发展成果,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成长,12月15日,童蕾蓝天舟山园开展了以“园本课程——味道工坊的开展与探究”为主题的幼教共同体教学观摩研讨活动。舟山市普陀区6个幼儿园的18名幼儿教师在区教育局的组织下,参加了此次交流学习。

活动中,王丽丽老师展示了具有童蕾蓝天特色的品牌小微课程——《味道工坊—八宝饭》。课程活动选材新颖,结合传统的美食和习俗文化,利用信息化教学媒介,通过游戏、探索、操作、展示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活动形式,充分实践了陶行知先生“做中学”的治学方法。

此次教研开放活动,促进了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为教师们搭建了一个躬耕实践、锻炼自我、展示才干、交流学习的平台,充分展示了童蕾蓝天坚持教育实践,注重兼容包并的严谨、开放的办园理念。

A2 形势要点


标准化教学是幼教发展关键


《中国企业报》近日撰文指出,国家统一制定早幼教事业的教育目标以及教育理念等标准化体系,从业者按照这个标准教学并指导家长,家长通过接受正规培训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养,让中国的幼儿们身心健康的成长,这是未来早幼教最好的发展状况。关于健康发展,目前早幼教行业还探索得不够深入,因为缺乏统一标准,早幼教从业机构各自为政,各机构之间往往不是在互相学习和取长补短,而是互相攻击和否定。每个机构都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式是最好的,因此行业亟待创建一个广泛认可的教育标准体系。

有了标准,行业从业者才能根据标准制定教学体系,进而才能使家长和从业者拥有有效沟通的依据和基础。早幼教侧重的教育对象不应是孩子而是家长,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极为重要。

换言之,早幼教领域的问题,不是出在孩子身上而是出在家长身上。而导致家长不会教孩子的原因是没有一个教育家长的阶段。对于家长来说,普遍认知是早教没什么用,幼教就是把孩子放到幼儿园由老师负责教,至于教什么大部分家长是不关心的,这其实是错误的认知。

据悉,童蕾蓝天幼教集团一直以来注重家园共育,通过家访、《交流本》、问卷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在与家长互动中,全面掌握孩子在校园、家庭的情况,并用科学的方式指导家长,做好家庭教育,配合学校共同帮助孩子成长。

A3 山之石


日本熊本幼儿园


位于熊本县的daichi幼儿园之最大特色在于园内中庭的露天屋顶。在我们的印象中,孩子们总是远离风雨之外被保护得很周全,下雨天的室外活动总是不被允许的。而daichi幼稚园的中庭却特地设计成了能够积攒雨水的地面和露天屋顶,一场大雨过后,孩子们便可赤脚在看似游泳池的水塘间玩耍,释放天性。而在晴天的时候,这里化身为操场,供孩子们打羽毛球、排球等体育运动。

另一个特别之处在于,学校的楼层平面式全开放式的,老师可以自由组织班级,而桌椅等教室家具也是独立的。孩子们可以购买自己喜欢的桌椅,毕业后便可带回家中。如此一来,桌椅得以不间断地流通,维持了一个新鲜、整洁的校园环境。

A4 管理前沿

专家解读新《民促法》

 

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1) 登记细则仍待公布

对于新民促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目前,《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但该等细则目前尚未公布。就具体的登记机关及登记流程,仍有待配套细则进一步出台。

根据试点地方的立法实践,我们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很可能继续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可能转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 存量学校也需选择登记类别

对于新民促法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选择登记类别: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根据新民促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后续学校终止时,财产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其在新民促法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可见,就上述已设立学校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待具体细则的陆续出台后可能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实践和探索,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或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缴纳税费等关键问题。同时,与工商局等各地主管部门的衔接,以及与当前已有的试点政策之间的融合配套,也将成为民促法修订后的核心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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