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该“好人免责”条款有助于鼓励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
记者 单玉晓
近十年来,彭宇案、“小悦悦”事件、许云鹤案相继引发“摔倒扶不扶”的中国式道德大讨论,拷问社会转型期的诚信秩序。由于中国民事立法欠缺救助者对被救助者造成损害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好人流汗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事件持续上演。
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回应,草案新增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分析,该条文就是国外法律中通常说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也有人简称“好人法”。他对财新记者表示,《民法总则》草案新增这一条款具有宣示作用,能鼓励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有助于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道德困境。
财新记者了解到,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人士认为,这个条文是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杨立新表示,这种说法存在误区。《民法总则》起草之初就规定了见义勇为条款,在三审稿中的条文是第188条,即: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个条文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对因疾病或者因侵害行为已经受到处于危难状况的人的救助行为,另一个是对侵害他人的侵害行为人采取见义勇为行为;一个是紧急救助者在救助中造成被救助人损害,另一个是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自己受到损害;一个是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另一个是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杨立新说。
何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好撒玛利亚人”源自于《圣经》,在英美法上指善意救助处于危难中陌生人的好心人。杨立新表示,当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由于自己的不慎而造成被救助人的人身损害,究竟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这是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核心价值在于确认救助行为是高尚的。”
杨立新介绍,对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有四方面标准:第一,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自己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第二,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自己存在一般过失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鼓励其善意行为,确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貌似救助他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而行为人具有损害的故意的,不是好撒玛利亚人,不适用好撒玛利亚人法,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后果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好人法如何中国化
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曾一度引起类似“扶不扶老人”问题的社会道德反思。2011年,广东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再度将道德大讨论推向高潮,乃至于微博上出现了北京大学副校长的“撑腰体”:“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财新记者注意到,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好人法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地方法规中有所涉及,但并不完整。
例如,《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作为民法学者,杨立新长期关注并呼吁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国化。他认为,虽然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就是在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但并未明确免责内容。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新增好人法免责条款,定能向全社会宣示一个道理: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应当受到鼓励的,不能对其进行讹诈,更不能反诬其是侵权行为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长期坚持下去,能够扭转社会上不敢扶老人的道德认知。”杨立新说。
此外,杨立新表示,重大过失责任豁免也提醒“好撒玛利亚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依照救助规范抢救他人,而不能随便采取不适当的行为,避免造成受助人的人身损害,“只要在紧急救助中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版“好人法”如何完善
财新记者了解到,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删除这条规定中的“重大过失”。因为“重大过失”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删除这一表述,可以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爱心。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提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老人出现了伤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界定清楚什么叫重大过失。”他说。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建议斟酌紧急救助的情境。他提出,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很多施救者没有经验,不懂专业救助知识,“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不会救和有过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审议时称,立法应让老百姓清楚什么事情是对的,要义无反顾去做,而不是这件事做了,还要担心承担什么责任。因此,他建议删去该条中的“除有重大过失外”。
杨立新告诉财新记者,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由司法确定。争议发生时,法官应根据当时的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
在杨立新看来,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不仅没有尽到救助他人应当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而且连一个普通人都应做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就是重大过失。救助者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行为人在救助过程中严重违反救助常识;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救助措施与被救助者所处的危难程度严重不相适应。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紧急救助者具有重大过失。
杨立新进一步分析,紧急求助者造成被救助人的人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时,承担的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也有所区别,“其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救助他人是出于善意,且须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补偿责任。而且还要考虑被救助者原来的身体状况,确定紧急救助者的重大过失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原因力比例,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如需转载,请通过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欢迎转发朋友圈。
财新网App5.0版本炫酷上线,更好的内容,只为最好的你!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或长按二维码识别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