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笔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行仔细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22个具体条文,可以分成六个部分,规定了六个主要问题。
一、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
二、关于同居双方的“共同子女”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
第二部分,虽然只用了一个条文来规定,但是这个条文非常重要,这就是第4条关于同居的规定。
条文着重规定的是同居的财产处理规则,这是它的解释重点。同居的财产分割问题是重要问题。
然而,这里还存在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同居双方的“共同子女”的问题。这一条文虽然提到了“共同子女”这个概念,但是没有提到男女双方同居关系解除以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只是说“子女”,而没有说“共同子女”。规定同居双方的“共同子女”,最重要的就是弥补了民法典没有规定同居这个问题,这涉及“共同子女”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规则
第三部分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关系的规则。
这一部分从第5条开始,是有关基于婚姻赠与房屋处理规则的规定。
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问题,原来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打赏问题,事实上直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即可,认定无效或者不认可其效力就可以了。
第7条规定一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向插足婚姻第三者赠与共同财产或者低价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8条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第9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
第10条规定了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第11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后文将会解读这一条文中的问题。
四、父母子女关系规则
五、继父或者继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关于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的亲子关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两个问题。
一是第18条,就是认定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形成亲子关系的事实是抚养教育,抚养教育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一司法解释写明了主要问题。具体适用中存在问题,例如时间问题,到底多长时间算合适的时间。
二是继父或者继母离婚后的继子女关系。这一部分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条文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文,原来主条文是20条,现在是22条,增加了一个债权人撤销权,是“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现在改成一个独立的条文,分开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跟第2条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增加的是继父或者继母离婚后,他们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也可以保持,经过办理收养关系的,不应随之解除,除非经过法律确认。
六、关于离婚后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