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2017〕4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商城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培育我县生态原产地产品品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商城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周 哲(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宋晓波(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程功言(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朱明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正超(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景昌(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柳学全(县财政局局长)
余 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倪宏洲(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鲁春林(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国良(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日建(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胡 峰(县商务局局长)
胡方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明飞(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余宏开(县粮食局局长)
余国江(县科技局局长)
蒋曰恒(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柳士银(县林业局局长)
王本乐(县农业局局长)
晋孝友(县畜牧局局长)
丁达开(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夏 涛(县物价局局长)
陈耀明(县特产局局长)
王 水(县水利局局长)
翟安国(县气象局局长)
赵阳辉(县农开扶贫办主任)
胡余均(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何中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崔丛枝(县卫计委主任)
李东翃(县教体局局长)
杨允琪(县文化出版中心主任)
陈孝义(县国税局局长)
冷春柏(县地税局局长)
王 黎(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曹 彬(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程晋亭(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广升(县人民银行行长)
曹 坤(长竹园乡乡长)
胡公伟(达权店镇行政负责人)
叶清华(冯店乡行政负责人)
徐孝国(余集镇行政负责人)
梅楚平(吴河乡乡长)
王家福(观庙镇行政负责人)
叶先东(汪桥镇行政负责人)
吴雪云(双椿铺镇行政负责人)
李顺国(鄢岗镇镇长)
许呈林(上石桥镇行政负责人)
程欣然(河凤桥乡乡长)
蔡世祥(丰集镇镇长)
耿海峰(李集乡行政负责人)
吴孝强(金刚台镇行政负责人)
张 亮(苏仙石乡乡长)
何 婷(汪岗镇行政负责人)
李喜华(伏山乡行政负责人)
张 强(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茂付(赤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波(汤泉池管理处主任)
江青华(金刚台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邱长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
丁大军(黄柏山管理处党委副书记)
李时军(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詹先福(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朱明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正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商城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商城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和规程等。负责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运行。负责督查和考核示范区建设个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工作开展。定期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组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研究、推动工作开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完成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督查;依法组织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
(三)县工商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材料的起草、汇总、审阅、申请、上报;加强示范区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管理,完善商标注册,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与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接,指导示范区建设工作,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四)县特产局:挖掘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商城高山茶、商城浓香茶、商城天麻、商城茯苓、商城桔梗五类申报产品定义、特征、属性、生长区域界定的报告,并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负责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基地的登记造册备案,市场清理整顿,技术培训、普及和推广;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基地参加国内外产业会议。
(五)县农业局:挖掘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负责示范区农资市场、农药市场的监管,规范化学消毒药品管理,打击示范区违规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前土质环境进行抽样检测、评估;负责示范区土壤状况的报告。
(六)县林业局:挖掘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商城野生茶油、商城青钱柳、商城豆腐柴、商城晚秋黄梨四类申报产品定义、特征、属性、生长区域界定的报告,并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负责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基地的登记造册备案,市场清理整顿,技术培训、普及和推广;组织、协调示范区的涉林工作,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七)县农开扶贫办:挖掘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商城鲢鱼申报产品定义、特征、属性、生长区域界定的报告,并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负责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基地的登记造册备案,市场清理整顿,技术培训、普及和推广。
(八)县水利局:负责拟定示范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生态原产地产品水域使用功能区及其水质保护标准,监测水域内的水量、水质,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示范区水质地质状况的情况报告,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前水环境进行抽样检测、评估;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九)县畜牧局:挖掘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商城黑猪、商城土鸡两类申报产品定义、特征、属性、养殖区域界定的报告,并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负责示范区疫情疫病监测控制工作;加强预警通报与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示范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为示范区建设及申请产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开拓生态原产地产品国内外市场,组织相关企业(组织)参加相关产品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引导相关企业加快生态原产地品牌建设,参加国际认证,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培育生态原产地名牌产品;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示范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发布示范区环境大气质量报告;提供示范区空气质量状况报告、大气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报告、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报告,并根据职能出具相应申报证明材料;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三)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示范区污水治理工作,提供示范区污水处置情况报告;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四)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建设有关项目的立项、推动及协调工作;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五)县财政局:负责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的支持;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六)县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向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政策导向、国家优惠政策、国际市场动向等相关信息;引导生态原产地产品生产企业参加生产管理、质量安全认证等工作;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示范区及申请产品保护地域地形地貌的绘制和情况报告;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八)县科技局:负责围绕全县农村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抓好示范区相关科技项目建设,认真落实科技奖励政策;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十九)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示范区建设质量安全执法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案件,维护突发事件治安秩序,处理刑事案件;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宣传报道,违犯规定行为的报道,形成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一)县档案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原产地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信息追溯体系,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地编码信息系统,完善生态原产地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二)县气象局:负责示范区区域气象变化的及时发布,负责示范区气象资料的报告;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三)县史志办:负责示范区及申请产品历史渊源、县志记载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四)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相关协会的注册登记;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五)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休闲生态旅游”活动,促进一三产业互动;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二十六)各乡镇(处)、其他各成员单位:挖掘辖区(主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根据职能做好示范区及申请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我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