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张磊房屋转租风险大 合同约定需明确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张磊房屋转租风险大 合同约定需明确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张磊 内地男星 2016-05-05 11:27:50 185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张磊,为您提供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3641610411】

  案情:

  贾先生与王先生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承租贾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一区某房屋,租期两年,租金为每一季度165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押金为5500元。

  贾先生诉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许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不准擅自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但是贾先生在7月中旬便发现王先生擅自在房屋客厅增加隔断,并将房屋分租他人,明确违背了合同约定。贾先生与王先生进行多次协商,但王先生依旧置之不理至今仍未腾房。贾先生遂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立即腾房并给付房租及违约金至腾房之日止。

  被告王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腾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腾房并支付违约金5500元。

  法官说法: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因为被告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22000元已经支付到2014年11月24日,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构成违约,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房地产中介公司或者“二房东”会在承租房主房屋之后,将房屋进行转租,且根据现有的调查数据显示,转租的情形并不少见。由于擅自转租直接破坏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容易造成多层次的对房屋的占有关系,增加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困难。《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法官提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同意转租以及违约转租的后果,在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应及时向承租人提出异议。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多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张磊律师电话:13641610411。


  【免责声明】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张磊”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吴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张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担任职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

  ※提供专业的离婚纠纷非诉与诉讼服务,尤其擅长处理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确权等)

  ※刑事辩护

  咨询热线:13641610411

--------------------------

张磊律师微信号: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鼓励,我会继续努力的!

文章地址:

用户邮箱:

打赏金额:USDT

点击”去打赏“,即可进行打赏支持本文章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