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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赵某(女)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赵某与刘某结婚。但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分析】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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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担任职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 ※提供专业的离婚纠纷非诉与诉讼服务,尤其擅长处理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确权等) ※刑事辩护 咨询热线:13641610411 -------------------------- 张磊律师微信号: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