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韩娱讯 7月21日下午,鹿晗、吴亦凡工作室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出声明,宣布两位艺人与韩国最大娱乐公司S.M.Entertainment达成和解。鹿晗方称:已经和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一案达成和解,鹿晗将按照现有模式在中国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吴亦凡方面也表示:吴亦凡今后将在全世界范围内(日韩地区以外)拥有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及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经纪业务的全部权利。随后SM公司方面也发声,表示“SM与吴亦凡鹿晗间的专属合同将按照原合同有效至2022年,SM给予吴亦凡鹿晗委托权限在除日本韩国以外等地活动。吴亦凡鹿晗将给予SM收入分配。”
至此,闹了长达两年之久的国际官司终于划上句号。要知道两位小鲜肉虽然在国内已经跻身一线,但顶着国际官司的大雷还是给事业带来诸多不便。羊年春晚上,二人本已参加了四次春晚彩排,最终还是因纠纷问题告吹。如今一个和解一个终止纠纷,自然少不了自上而下的欢心鼓舞,但其中不少细节仍然值得推敲。
Part1:鹿晗、吴亦凡真的自由了吗?
SM公司仍享有经济权益
几乎在两方声明的同一时间,韩网登出新闻——《吴亦凡鹿晗跟SM公司的官司出结果了,合约有效期至2022年》,仔细阅读内容,新闻还公布了一些重要信息,其最后一段这样写到:合约具体内容不便透露,依法院判决SM公司与鹿晗、吴亦凡的合约至2022年为止均为有效。期间,除韩国、日本外的活动经纪公司依然有权(或应该)参与分成(通告费或片酬等抽成)。
这样的画风着实与国内的皆大欢喜存在差异,再回看二人声明,在简洁的表述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地域限制。“吴亦凡先生在世界范围内(日韩地区除外)拥有自由开展演艺工作……”鹿晗方则是将自己开展演艺工作的范围限定在中国。
为此,搜狐娱乐咨询了吴亦凡演艺经纪纠纷专案的私人法律顾问王军律师,对方表示,“此事经双方协商和解,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但因涉及保密条款,对方没有接受采访。资深律师易胜华对疑问进行了详尽解答,“通过声明可以看出,在法院的主持下,SM公司、鹿晗、吴亦凡都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妥协。也就是说,SM不干预鹿晗、吴亦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演艺活动自主权,但仍享有经济权益。”
简单来讲,鹿晗、吴亦凡与SM的合同依旧存在,这也对应了SM称二人合约到2022年止均有效。但既然接受了法院的和解,具体的执行内容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条款执行,而不再是原始合同,这就意味着双方都需要做出让步,并已经获得了对方的认同。通过合约可以看出,SM允许二人享有一定的演艺活动自主权,但严格限制了日韩地区,这也是鹿晗、吴亦凡双双在声明中严格强调范围的原因。而鹿晗、吴亦凡经过协商则需要向SM公司支付一定的收入分成。当然,更为详尽的和解条约规定几方不愿公布,外界也不得而知。
随后,搜狐娱乐也采访了某资深娱乐评论人,在他看来,“鹿晗、吴亦凡两人目前的主要事业范围还是在中国境内,SM的地域限制很可能是出于对旗下艺人的保护,只要在国内享有演艺自主权,就不会对他们构成影响,只不过需要分给SM一定的收入所得而已。”
Part2:鹿晗缘何有底气提起诉讼?
巧妙运用地域优势
2014年,鹿晗率先对韩国经纪公司提出解约,随后双方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虽然韩国经纪公司对旗下艺人要求极为苛刻,但合约毕竟具有法律约束力,率先提出解约多少让艺人缺乏底气。值得注意的是,鹿晗方发出的声明中明显注明了是鹿晗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鹿晗=原告方,这场翻身仗究竟是怎样进行的,易胜华律师也为大众做出了详解。
在鹿晗声明中,有这样一个门外汉难以理解的专业名词——专属合同效力。易胜华解释,“专属合同纠纷是依据韩国法律来认定的,中国法律中无此概念。”他认为,所谓的专属合同纠纷指的是管辖权纠纷。“根据专属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在韩国法院起诉,但SM公司是在中国法院对其起诉,中国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鹿晗一方未在合同的实体方面是否违约进行公开回应,而是在程序上进行反驳,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
“同时,鹿晗一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主动在韩国起诉SM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易胜华如是分析。所谓的专属合同无效,应该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大致相同,包括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欺诈、严重不公平等,都可导致合同无效。
而提到SM公司缘何甘愿和解,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有败诉风险,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所以几年来双方在法院调停下多次协商,终于解决了问题,这是好事。”即使从经济和其它利益层面分析,互相妥协达成和解也远比僵持下去更有好处。
此外,易胜华还补充一点,“该判决结果是在韩国法庭做的,这更能说明鹿晗主张的管辖权是有法律和合约基础的。接下来,SM公司应该也会撤回在中国的起诉,最终皆大欢喜。”
Part3:鹿晗吴亦凡声明哪家强?
吴亦凡声明语焉不详
鹿晗的声明日期在7月21号,吴亦凡的声明日期则提早一天在当月20号,但两家工作室官方微博几乎同一时间公布,不免产生对比。值得注意的是,鹿晗声明标注的是达成和解,而吴亦凡则是合约纠纷终止。在法律层面,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双方处理纠纷的方式又有何不同呢?
通过对两方声明的分析,易胜华指出,“吴亦凡、鹿晗的协商内容应该是相同的,只是声明中的表述存在差异。”2014年5月15日,吴亦凡也曾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更印证了这一说法。
对于两张声明,易胜华更倾向于鹿晗一方,“吴亦凡与鹿晗的性质相同,所以几乎同时和解,同时发布声明。相比而言,鹿晗方将前因后果交代得非常明白,吴亦凡方语焉不详,似乎不愿多说。”而在外行看来,两张声明的另一差异还在于吴亦凡声明没有公章,这又是否会影响到声明的效力呢?“类似的声明是告知性的,没有实质意义,也不存在法律效益。”易胜华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