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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胡杨林
(如果我是您,先保存图片,再接着看!)
车友飞侠(网名)发来了下面这段文字(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万一哪天遇到了,估计能用得上)。
关于拖车上路的相关法律依据(转发)小型载客汽车牵引半挂式(旅居)挂车上高速的法律依据目前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挂车的技术标准应该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的相关规定,该国标是最新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技术标准。
新标准出台时的《引言》中明文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GB7258 的修订原则中“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同时在引言的后续文字中也明确提到:“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是对具体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或700千克以下挂车的细化技术标准,目前还没有规定。
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某些交警如果牵强附会随意曲解法律,简单地以超长、超载甚至用机动车拖挂非机动车为理由进行处罚也是极其不适合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拖车上路必须附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1.拖挂式房车可以上牌: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拖挂式房车上牌与年检:
根据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拖挂式房车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携带带有中文标示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及销售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按照新车上牌程序,缴纳购置税,验车上牌,办理黄色挂车车牌;拖挂房车每年年检一次。
3.拖挂式房车不需单独购置交强险: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63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拖挂房车上高速,是有法有理有依据: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拖挂式房车属于旅居半挂车,行驶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碍。
5.拖挂式房车上路的通行费问题:
根据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交通部JT/T 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第5.2条规定: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