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发布的案涉博文附有经过PS处理的原告照片及配文“奠”“永远怀念一路走好”等内容,系对张艺兴人格的侮辱,对张艺兴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决作出后,经被告向原告代理人申请减轻法律责任,原告综合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特此同意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仅由被告承担部分赔偿款10000元,免除其他赔偿责任。
截至2024年12月6日,被告刘**已在涉案微博账号“溢流杞柳”(现昵称“能一起shui么”)上发布致歉声明,并已履行赔偿义务【案号:(2024)闽0582民初10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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