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初的声明中,吼堂火锅店提到,站出来维权的一个原因在于郑恺具有明星效应——当他凭借自身影响力让加盟店遍布全国时,人们会认为郑恺才是这个作品的真正原创者,而吼堂火锅店极有可能被人指责抄袭。
吼堂火锅店团队称,“身处餐饮业多年,看到餐饮行业的抄袭模仿事件比比皆是,拙劣的山寨更是层出不穷……” 那么,餐饮店铺的装修风格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南都记者发现,店面装潢相似的情况在餐饮行业中并不少见。此前,广西柳州一家椰子鸡餐厅发现,广州某餐厅所使用的品牌标识和装潢与自家存在高度相似,而后将其诉至法院。今年4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广州某餐厅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原告20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饭店餐厅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装潢”。如果这些“装潢”被仿冒且符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条件,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刘继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证明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
根据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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