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律师陈思思【离婚的法律总结(一)】
2017-09-09律师陈思思 温州苍南法律咨询
转载自:于姐姐 女性婚姻保卫战
一、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书。
二、诉讼离婚(程序繁琐)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应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①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军人的稳定。
②诉讼离婚对怀孕中妇女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孕妇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以及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生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③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基本依据。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拟写起诉状
②搜集诉讼所需证据
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④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⑤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
⑥法院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送达传票
⑦开庭: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法定特殊原因是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⑧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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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思律师(合伙人)
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本人于2012年开始职业,现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温州市律师团成员,苍南县妇联、职工维权合作律师、刑事辩护联盟成员。
主要擅长处理
民事、婚姻家庭和侵权诉讼案件,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刑事缓刑
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始终谨记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在执业道德基础上,利用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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