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张磊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

上海离婚律师张磊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

内地男星 2016-04-05 11:18:17 192

  【上海离婚律师张磊,为您提供上海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641610411】

  案例:杨某(女)与何某(男)均为公司白领,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份何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一辆小桥车,在同事眼里婚姻生活相当滋润,但何某平时喜爱杯中之物,时常酒后驾车。2008年国庆节期间与同乡聚会时痛饮一番,凌晨驾车回家途径中撞死行人李某。经测试,何某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何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久,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2万元,杨某拿出夫妻手头全部积蓄人民币10万元赔付受害方,尚差22万元未赔付。交通事故后,由于巨额民事赔偿,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9年9月份,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何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事故未付赔偿款21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分割。

  杨某提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对于被告平时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深恶痛绝、坚决反对,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极力反对,且被告参加聚会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更谈不上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晚上外出聚会酒后驾车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一方实施与家庭生活无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被告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系由被告个人造成,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因此,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解读: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夫妻共同承担。反之,如果认定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那么行为人因交通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应属于行为人的个人债务,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杨雪琴婚姻继承律师

  更多上海婚姻家庭法律咨询,请拨打张磊律师电话:13641610411。


  【免责声明】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张磊”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吴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张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担任职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

  ※提供专业的离婚纠纷非诉与诉讼服务,尤其擅长处理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确权等)

  ※刑事辩护

  咨询热线:13641610411

--------------------------

张磊律师微信号: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鼓励,我会继续努力的!

文章地址:

用户邮箱:

打赏金额:USDT

点击”去打赏“,即可进行打赏支持本文章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