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从法律角度看江歌案

【热点】从法律角度看江歌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韩男星 2017-11-15 15:40:24 37


江歌案概况


2016年11月3日凌晨,日本东京中野区,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犯罪嫌疑人后被证实是江歌的“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案发数月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曾与刘鑫共同居住,由于两人发生矛盾,刘鑫提出分手后,要求搬至位于中野的好朋友江歌处居住,江歌同意。后陈世峰因拒绝刘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刘鑫与江歌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时前,江歌接到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去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刘鑫先进入房间,江歌独自在门外与刘鑫的前男友争辩,后被陈世峰捅刺10刀后失血过多死亡。

法律分析

 

此事爆出后,除了对杀人凶手陈世峰的引渡与死刑请求,舆论更加关注的是陈世峰的前女友刘鑫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根据初步案情,杀人凶手显然是为其与刘鑫的情感纠葛找上门去的,接纳刘鑫的江歌却成了这场情杀中的替死鬼。对此,我们暂且不讨论人性道德问题,仅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属地管辖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华人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

 

在看了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后,不少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关于追诉权

 

“华人犯罪,中国法律还能否对其进行追责?”

 

针对不少网友的进一步追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作为


根据我国的刑法,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不仅要求有作为的义务,还要求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才能被科处刑罚。而刘某与江歌之间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也很难讨论成立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但是对于刘某,随着事件调查深入,如果证实“见死不救”,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日本刑法,“见死不救”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东京高等法院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见义勇为


按照《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者收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如果江歌的行为得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作为受益者的一方,应当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检察日报、方圆众合法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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