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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有人想知道啊,写写吧:
上市公司下属两家公司A,B。
分别持有这两家公司股份为: A-100% B-51%
主营业务分别为: A-视频网络 B-卖电视机,你没有听错,就是卖电视机。
老的会计: A 公司 销售收入0亿元,净利润0亿元 B公司 销售收入50+13.5亿元, 净利润0亿元 合并报表 销售收入50+13.5亿元,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0亿元
新会计: B公司每卖一台电视,提取900元作为A公司的服务费。150万台总共提取13.5亿元作为A公司收入。那么A公司可以获得13.5亿元收入。B公司亏损为13.5亿元。 A 公司 销售收入13.5亿元,净利润13.5亿元 B公司 销售收入50亿元, 净利润-13.5亿元 上市公司合并后财务报表如下 销售收入=50亿元+13.5亿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3.5亿—13.5亿x51% 的股份=7.75亿元(粗略计算,不准在此基础上撕逼)
上市公司获得的好处是以下2点:
1. 卖电视太好卖了,销售额和利润显著增长。
2.蠢人是大多数的,又一次证明了。接着再整,你以为就这么结束了,手机啊,
娃哈哈,娃哈哈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由衷的歌唱),今个儿就是高兴,真呀真高兴(备注:解晓东版本)。其实我一直好奇乐视卖手机有没有这么搞,有知道内情的同学通知一声!
由此引申出2个问题:
第一:B公司有49%的股东为什么原意这个搞。因为他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己人啊,市值高了,随便减持一些,都100亿元啊。那亏损算个P。查一下资料就知道,才3亿不到的亏损,100亿的减持可以再干上N年这种事情。
第二:为什么别人不效仿。骚年们,我就不说了,动动小脑瓜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