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受理案件中有多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实施燃放的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100至500元。
单位燃放通告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给与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对未被发现、举报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