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荣浩疑似抄袭事件”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从“李荣浩疑似抄袭事件”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新音乐产业观察 内地男星 2016-06-16 05:38:52 283



文 | 陈贤江


这两天“李荣浩抄袭事件”在微博闹得沸沸扬扬的,微博上最活跃的几个音乐大V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当然,大V们的看法仅仅代表个人判断,并不足以作为判定“抄袭”的证据,所以,本文的立足点在“李荣浩疑似抄袭”,而非确定抄袭。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这是一种宣传策略吗?


“李荣浩疑似抄袭”在微博上引爆之后,有网友在新观的微博后面留言,称这可能一种宣传策略。


假如这是一种宣传策略,表面上看,对于《小眼睛》这首歌来说,似乎是很成功的,过去这几天,《小眼睛》刷爆了微博和微信,在社交媒体上的曝光量不用看数据就知道有很大的提升。


我们看到有网友留言说,如果不是这事肯能都不知道蔡淳佳唱了这么一首歌。甚至很多网友都不知道蔡淳佳这个歌手,不过很多人也听过她唱的《陪我看日出》。


先来看看百度指数的数据。




从图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8月11日,网友爆料《小眼睛》抄袭了平井坚的歌曲,之后,当事各方的搜索量有比较明显的上升。其中,李荣浩、小眼睛和平井坚的搜索量涨幅较明显。


再来看看新浪微博的微指数。




8月10日至今,李荣浩和蔡淳佳的“微博指数”都有一定的上涨,其中李荣浩的上涨幅度较明显,平井坚后来发力。关键词“小眼睛”未收录。


从百度指数看,随着“抄袭事件”的话题降温,“小眼睛”的搜索量也迅速回归下降。而蔡淳佳的微弱涨幅,可有可无。在微博上,蔡淳佳的话题量虽然有增加,但仍然很少,而且也在迅速降回原来的水平。平井坚的上升,是因为话题带动了网友的好奇心。


有趣的是,在这次事件中,李荣浩反而成为数据上最大的“受益者”,无论是百度指数还是微指数,李荣浩都有较大的“收获”。但李荣浩应该不是宣传方,用“抄袭”作为宣传点,对于像李荣浩这样的创作歌手来说,很可能得不偿失。但是,因为李荣浩的名气比较大,所以媒体关注和话题讨论都偏向李荣浩。


这次“抄袭”事件也许只是一次偶发事件,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以负面话题作为宣传,也有一定效果,只是负面话题炒作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引发网友的反感。




上图是新音乐产业观察在微博上做的小调查,结果显示网友对《小眼睛》的印象偏负面。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假如真的是“抄袭”


上文做了一种假设,假如这次抄袭事件是一次有计划的“宣传”。下文来做另外一种假设,假如李荣浩真的抄袭了平井坚的歌。


在本文开头,耳帝转发的微博提到这么一种可能性:《小眼睛》的demo是李荣浩很久以前做的,由李荣浩曾经签约的公司所有,在李荣浩成名之后卖给蔡淳佳的公司用。


这个故事背后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问题一:创作者有没有demo使用的“知情权”?


demo相当于歌曲的草稿,创作者通常不会把demo当做正式的作品来看到,很多demo都只是随便写写而已,有一些demo只是玩玩而已。


因为之前曾经帮一个电影找主题歌,所以我也曾收过一批demo,都是版权公司提供的,讲真,其中很多demo听起来就只是玩玩而已,并没有太大价值。


这里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假如一个demo为唱片公司所有,那么唱片公司把demo交易给其他人使用的时候有没有必要告知原作者?在这个案例中,假如真的是由李荣浩的前公司交给蔡淳佳使用的,那么李荣浩知不知道这个demo的存在和交易?


如果这事是经过李荣浩许可的,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疑似抄袭”的指责。如果李荣浩不知道这件事,从demo的交易到最后成品都是公司行为,那么李荣浩能不能维权呢?


本来这个demo只是玩玩,我并不想制作成成品,但是公司背着我把demo卖给了别人,导致我要承受“抄袭”的压力,这时候我可以“维权”吗?




问题二:Demo使用方可以维权吗?


前面提到,这次“抄袭事件”,可能是一次有计划的宣传,但这只是一种假设,另一种可能性是,Demo使用方在购买Demo之前并不知道是“抄袭”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Demo的使用方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那么他们可以维权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只是,这里又涉及如何判定作品抄袭的问题。实际上,在此之前有过相关的庭审案例。


2008年,《敖包相会》的版权方曾经告《月亮之上》抄袭,并打赢了官司。当时“北京市一中院判《月亮之上》侵权,并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色日玛两万元。”(《北京晚报》报道)


在那个案例中,法庭对《月亮之上》侵权的判定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八小节雷同算侵权”,而是“六小节”。


“法院认为,《敖包相会》的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的对应六小节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调基本相同,何沐阳、孔雀廊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的行为均已构成对于色日玛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摘自中国法院网相关报道)


上述两个问题,对于本人来说,真的是问题,忘大家不吝赐教,直接留言。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李荣浩可以做什么?


在华语音乐圈,“抄袭”似乎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大张伟、伍佰、雷颂德、方大同、李宇春等都曾身陷抄袭风波。


网上曾经有人专门开了个博客,列举华语歌曲的各种抄袭案例。在此就不多聊了,只想聊一聊,面对“疑似抄袭”的指责,李荣浩可以做什么。


通常,对于“抄袭传闻”,歌手们大都选择回避或否认。这属于比较消极的策略。国人比较在乎“面子”,所以通常打死也不承认。


这未必是一个很好的策略。尤其在社交媒体时代,“抄袭”可能会成为一个梗,不断被人拿出来“玩”。


李荣浩也许可以采用其他的策略,这里并不是要“道德绑架”李荣浩,也并没有说李荣浩真的抄袭了,只是提供几个案例做为参考。




案例1:Radiohead《Creep》抄袭事件


《Creep》是Radiohead最红的一首歌,这就不多说了。但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这首歌的创作者并不只是Radiohead,还包括名不见经传的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Creep》走红之后,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声称《Creep》跟他们的一首歌《Air That I Breathe》很像,Radiohead也没多说啥,很爽快地把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列入了《Creep》的创作者名单中,一起分享版权。


案例2:花儿乐队抄袭事件


十年前,大张伟的花儿乐队加盟百代,从朋克改玩Teen-Pop,玩的风生水起。却被著名乐评人王小峰揪到小辫子,找到专家鉴定其有四首歌涉嫌抄袭。尽管当时还没有社交媒体,但这件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最后花儿乐队召开发布会主动认错,公司也承认了抄袭的事实,并与被抄袭的歌曲的版权方签署了版权分享的协议。




上述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艺人采取了比较主动的策略去解决问题,最终都没有影响各自的事业发展。


目前得到的信息看,“李荣浩涉嫌抄袭”一事背后,似乎有一些“难言之隐”,当事人主动把事情说清楚,并摆出一个高点的姿态,未必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社交媒体时代如何做危机公关?黎明的例子也许可以参考:50岁的黎明把自己玩成了年度社会化营销案例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天下歌曲一大抄?


近年来,全球乐坛的“抄袭纠纷”有上升的趋势。


这两年最红的两首歌曲《Blurred Lines》和《Uptown Funk》都先后涉嫌“抄袭”。结果都是产生了更多的版权分享。《Blurred Lines》把Marvin Gaye加入到了创作者中,而《Uptown Funk》更是多了五个新的“创作者”。




英国的两位小天王也没逃过此劫。2015年年初,Sam Smith同意Tom Petty成为热门金曲Stay With Me》的版权分享者;不久前,Ed Sheeran也陷入了“抄袭传闻”,最后版权分享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另外,麦当娜刚刚打赢了《Vogue》的侵权官司,虽然歌曲里有“借用”的段落,但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还有像Coldplay和U2这样的天团,近年来也都曾被爆“侵权”。


这可能跟互联网时代信息流通越来越对等有关系。在互联网时代,歌在哪都能听到,侵权要想不被人知道太难了。这里面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是,流行音乐毕竟是单一旋律为主,结构大都比较简单,较容易出现雷同。


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主动侵权被动侵权


关于“主动侵权”,我曾经听说一个例子。某海外唱片公司的朋友曾跟我说,国内有公司找他们买歌,没谈拢,于是买方自己搞出一首类似的。


更多是“被动侵权”,创作者多少都会受前辈的影响。比如像《Uptown Funk》,Mark Ronson自己都承认受到老歌影响太深——他一直很喜欢拼贴式创作,借用各种经典乐段。


在此,我们真正需要考虑的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去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完善版权管理的制度,建立第三方版权管理机构;又比如,规范demo的使用,避免造成一些没必要的纠纷;又比如,建立一个数据库,方便版权使用者查询作品的版权归属,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劳动最光荣


因为微博上关注了DK,所以我经常看到他撕各种“抄袭”。


也经常看到有网友“反击”说:“抄袭了怎么了谁还没抄过”,或者,“抄袭不是很正常么”,云云。


这种观点,让我觉得很可悲。总觉得,对于音乐创作,大家缺少一点尊重。


这种“不尊重”是由来已久的。


我小时候经常看到这样的文章,质疑歌星凭什么挣那么多钱,之类的。


那时候,唱歌的似乎真的很挣钱,至少在媒体上是怎么说的:一个歌星上台唱两首歌,拿十几万,凭什么!


那样的文章,聊到最后,总是会让人觉得,流行音乐圈就是那么几个歌星在玩而已。


实际上,跟其他行业一样,音乐行业也是有大量的底层劳动者组成的,我们管他们叫“幕后”,但是,大众眼里看到的,从来都只是光鲜亮丽的歌星,而不知道在他们背后有多少人在呕心沥血。


这就造成了,音乐创作长期不受到重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行业对于劳动者们就缺乏足够的尊重。在过去,两万块买断一张唱片,或者几千块买断一首歌的例子比比皆是。


这一切导致了如今的版权混乱。


方大同的《小芳》抄袭事件就是这种混乱造成的。专业人士一听就知道,《小方》根本不是抄袭,而是原原本本使用了原作。这种创作手法,必然需要事先把版权搞定,却因为《小芳》版权的混乱而陷入“麻烦”。


当然,那也可能是宣传套路……


对于劳动者的“不尊重”在互联网上仍然继续着,我们仍然很难在音乐平台上找到歌曲的创作者名单。


于是,在这样一个普遍不尊重劳动者的环境下,“抄袭”就变成一件“正常”的事情。


不过,我对于未来还是比较乐观的,随着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音乐人本身也会越来越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致力于版权管理的平台已经或正在开发,这些都将让“劳动”越来越受到尊重。


反正我坚持认为,在一个普遍认同“劳动最光荣”的大环境下,音乐才会更好。






陈贤江

新音乐产业观察创办人

新音乐产业观察(微信号:takoff )独家稿件,转载请署名并注明出处!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鼓励,我会继续努力的!

文章地址:

用户邮箱:

打赏金额:USDT

点击”去打赏“,即可进行打赏支持本文章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