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张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案例解析,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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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男星 2016-04-13 11:20:00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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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靳阿姨住在某单位临街房改房小区的二楼,因为周边生活方便,靳阿姨一直感到住得很舒心。但随着一楼康老伯将自家住房租给外地人作餐饮经营后,靳阿姨的心烦事也接踵而来:抛开每天难闻的油烟还有嘈杂的喧哗不说,光想着楼下那被拆得七零八落的房屋结构就够心惊肉跳一阵子的了。

  为此,靳阿姨还有其他几位邻居都多次找到康老伯协商,希望他能收回房屋重新改作住宅后再进行出租。但每次康老伯总是以房子是自己的,别人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而最近一次交涉,康老伯更是拿出了由多数邻居签名同意的文书来作为拒绝靳阿姨的理由。

  面对这样的结果,靳阿姨颇感无奈,她不知道在多数邻居都同意康老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康老伯将住宅恢复原状。

    律师解疑:如何界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第十一条则确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均应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靳阿姨与康老伯居住在同一栋建筑物中,则康老伯要将自己的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就必须经得包括靳阿姨在内的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同意。

  此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靳阿姨在与康老伯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

  来源: 上市公司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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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担任职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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