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利率是年利率÷360还是÷365
——兼与银川中院王刚法官探讨
利息问题值得锱铢必较。
对于利息的计算必然涉及到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那么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是÷360还是÷365天呢?
在合同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强制性规范,合同约定是÷360的,以÷360换算日利率;合同约定是÷365天的,以÷365天换算日利率。在合同没有约定时,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是÷360还是÷365天呢?有两种观点:
一、一种观点认为÷365天。理由是1987年1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是是÷365天。(王刚法官认为)
二、一种观点认为÷360,笔者持有此观点,理由有以下五个理由(其中一个理由是王法官自己作为合议庭的案件也是同意的,怎么可以反水呢)
1、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计算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曾发文《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回复“日利率”可以得到官网链接),在该文曾明确了换算公式
该文件在附件中举例说明具体计算过程,日利率是年利率÷360。
200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回复“日利率”可以得到官网链接) 中非常明确解释,年利率除以360换算成日利率,而不是除以实际天数365或366。
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目前已经废止】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还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那么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同类怎么理解呢?目前,最具权威性的出处是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规定》,其中第23条规定:“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参照央行的利率规定的。
2、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几种标准:
英国法-365/365,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都是以365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6
大陆法-360/360,计息天数以360 天为一年,30天为一个月。计息基数也以360天为一年。闰年不变
欧罗法-365/360, 计息天数以365天为一年,计息基数则以360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0.
在英国法和大陆法的计算方式中,计息基数和计息天数是一致的,无论是按月计息还是按日计息,每年的利息是一致的,等于本金*年利率;但是在欧罗法下,如果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年利息=本金*日利率*365=本金*年利率*365/360,相当于多计算了5天的利息(闰年6天),虽不合理,但我国目前通行的计息方式恰恰是欧罗法÷360。从会计专业角度,常用的公式就包括日利率计算公式,可参见《常用会计公式》(回复“日利率”可以得到网址)。
3、最高院法官杨心忠撰写《涉诉利息法律实务》,在该书中第27页也明确表述:“按目前国际通行年360天、月为30天的标准,以年利率÷360或或月利率÷30得出日利率……”(以下为图书照片)
4、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词“÷360”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关键词“/360”并“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为个案图示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甫生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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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书“维持原判”,当中利息计算图示(注意荧光笔部分)
B、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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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维持原判”,文中的利息计算(注意荧光笔部分)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键词“÷360”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A、宁夏博江炭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注意荧光笔部分)
B、上诉人宁夏铂鸿冶金有限公司阴郁被上诉人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恒通伟业冶金有限公司、马跃海借款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注意荧光笔部分)
C、申请复议人张榜志、贺敬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注意荧光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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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查明事实部分
5、偶然查询发下王刚法官作为合议庭的案件其也是赞同的÷360的
案例:郭龙、沈琴与银川东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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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维持原判,支持原审判决意见,原审认定中利息计算图示(注意荧光笔部分)
王刚法官,您说呢?大家支持哪个观点呢?也可留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