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知名度高、社会号召力强、商业价值也大,因此总有企业想利用名人效应缩短宣传周期,节省宣传费用,从而为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裁定了一起涉及影视明星“杨幂”姓名的商标纠纷案件。下面跟着小知一起看一下。
争议商标
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该商标被杨幂(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知名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在我国及海外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名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申请人对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10年,世界华人华侨华商联合总会及世界华人精英全球理事委员会任命申请人杨幂为2010世界华人精英代表大会形象大使,2011年,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聘任申请人杨幂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理事,2012年,申请人杨幂获得2012全球华语榜中榜亚洲影响力大典最佳跨界歌手(内地),同年,申请人杨幂获得南都娱乐周刊颁发的年度最受华亚品牌代言人奖杯及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的2012年度“爱心大使”称号,2014年,申请人杨幂获得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女性权能署及网易女人频道颁发的2014女性传媒大奖“年度影响力女性奖”荣誉证书,同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及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聘请申请人杨幂为“中国女性形象工程2014年度全国推广活动”爱心大使。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杨幂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杨幂”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杨幂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
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杨幂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
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一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众所周知,名人的知名度高、社会号召力强、商业价值也大,因此总有企业想利用名人效应缩短宣传周期,节省宣传费用,从而为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然而,《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其他单位或个人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显然是侵犯了名人姓名权的,属于《商标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名人们想要避免姓名被乱用的困扰,就要未雨绸缪,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如不少明星或企业老板,都把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了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再也不用担心他人的觊觎。
对于没有提前做好姓名防护的名人来说,当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又该如何对抗呢?
首先,可以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发现被侵犯姓名权的名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可以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请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便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名人发现有侵犯其在先权利的情况,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哦。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可以在发现被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毕竟要费一番周折,远不如提前做好商标防护来得简单。不仅是名人,普通人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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