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报报道的鉴德里居委会自筹资金添置三轮车、担架、理发工具,免费让居民使用,事情虽然不大,却真的给大家提供了方便。
他们自己得到什么好处了吗?没有。为此他们倒是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这和有些人工作还没做,先讲报酬,岂不是一个鲜明的对照吗?至于那些为己私利而不惜损害群众利益者,在鉴德里居委会老大爷、老大娘的高尚风格面前,更是无地自容了。
当今,人们投身四化建设,积极性越来越高涨,要求解决后顾之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谁都明白,全面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个单位所能胜任的。但是,如果各个方面和每个单位都能想得周到些,勿以善小而不为,人们的后顾之忧则将不成其为忧了。 5月14日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刑事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通知》称:检察院负责侦查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和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包括贪污、渎职和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的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是指违反1957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市场管理办法》,其情节严重者,需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的案件。
8月15日 市院召开各区检察长会议,部署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
9月17日 市院召开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区院检察长、全体侦查监督工作干部共36人。
10月10日 市院一般监督处及区院一般监督组移交市监察局;其所属36名干部及聘任的检察通讯员共1201名,一并转入市监察局。
本 月 分院撤销。人员归并市检察院。
11月15日 下放首批25名干部到农村,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全市检察机关首批下放干部共37名。
1958年
1月15日 市院内部机构变更:原侦查监督处(三处)改为反革命案件检察处(一处);原审判监督处(四处)改为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处(二处);原监所劳改监督处(五处)改为监所劳改检察处(三处);原侦查处(二处)改为控诉调查处(四处);办公室、人事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