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男星 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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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关著作权的问题了,让本小编来给你科普一下吧!
郭敬明微博发声狠批乐视公司,表示电影《爵迹》海报未给其署名,其很伤心。互联网上,网友恶语相向而没有答案。笔者认为,不论此事为故意炒作,还是事发偶然,但是郭敬明均无权在电影《爵迹》海报上署名,而仅仅拥有在电影《爵迹》上署名的权利。8月29日凌晨,郭敬明再次引爆娱乐圈。郭敬明发微博称:乐视影业的发行部门,你们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将发往全国院线的爵迹电影海报片名下方的“郭敬明导演作品”的字样全部去掉抹去,这是对我署名权的侵害和对我本人极大的不尊重。并称这种做法很不公平,很欺负人。而且声称乐视侵犯其署名权。电影海报是设计师根据自己对电影内容的认识,结合电影名称、时间等进行的直观视觉表达,电影海报具备独创性,而且借助各种媒介进行复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为此,笔者认为,电影海报应为美术作品。在(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49号判决书中,陕西省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以电影海报署名错误为由,将陕西省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省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并销毁被告发行的电影《纺织姑娘》的海报及户外广告,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上,既未明确注明西安影视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人,亦未注明西安影视影视法定代表人的出品人身份,其行为虽属不当,但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在电影行业中,制片方和导演一般均会在签约时,对导演的署名方式进行约定。在(2016)京0102民初83号判决书中,天下霸唱诉中影公司侵犯署名权,在制片者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与陆川所在的公司(丙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第12.4条中明确规定: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联合出品方、一位联合出品人署名权,丙方成员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单屏之编剧/导演的署名,同时享有制片人之一的署名权,其中制片人的署名顺序、排版、尺寸由甲方决定。为此,小编有理由相信,郭敬明作为导演,应该就导演署名问题与乐视公司有过类似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不论此次舆论是炒作还是事实,作为电影导演的郭敬明,拥有在电影《爵迹》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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