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解榜  扑倒刘亦菲,是一件多大的事?

名家解榜 扑倒刘亦菲,是一件多大的事?

内地女星 2016-05-21 08:59:24 108


特邀解榜人

刘昌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荆州人,曾担任主治军医和军事法官,转业后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10多年,是多所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


前天晚上刘亦菲在广州参与电影《夜孔雀》宣传路演时,正在与粉丝互动,突然一名男子翻越隔离铁栏,风速奔向刘亦菲将其扑倒在地,现场一片错愕。从视频画面看到,刘亦菲被其直直地“扑倒在地”,看得人心惊胆战。当晚电影片方官微声明,该男子因过度激动冲进场内,现场粉丝和保安及时制止了该男子的其他过激行为,并护送刘亦菲出场。刘亦菲并未在此次意外中受伤,但精神上受到了惊吓。该男子很快被警方带走调查。

我没有崇拜明星的体验,很难设身处地理解该男子的行为。以常人心理度之,想必其在行动之前,内心也反复纠结过,异性粉丝嘛,“粉”到一定程度,难免想入非非,单相思一段时间后,渐渐就想同人家有点身体接触了;只是囿于条件,不少人只是想想而已。这位哥们不同的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于是就上映了“霸王硬上弓”那一幕。


在此,我想以一名法律人的身份,同该小伙子聊几句话。当然,这是公开聊天,您想听听也无妨。

 

小伙子,我想对你说,“冲动是魔鬼”呀。像刘亦菲这样颜值高、演技好的明星,有你这种想接触一下之想法的年轻异性粉丝,又何止一二?但人家怎么都克制住了,就你上去了?克制冲动,才能战胜魔鬼嘛。

我还想对你说,你在心里怎样想象同人家接触,哪怕有什么“实质性”的动作,都是你的“自由”,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具有违法性或犯罪性——违法和犯罪的本质,都是社会危害性,法律不惩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思想犯”。这就是相声里所说的“活动活动心眼还不行吗”。法律会对我们说:“只活动活动心眼,行;但外化为行动有时甚至是语言,不行!”(语言有时也是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侮辱、诽谤、煽动性的语言,有时也能成立犯罪)你这样一行动,恐怕就不仅触碰到了刘亦菲的芳体,也涉嫌触碰到了法律,构成违法或者犯罪了。


你瞧瞧,同样是刘亦菲的粉丝,人家怎样评价你的举动吧。刘亦菲粉丝后援会会长即说:“该男子是变态,不是媒体口中所说的激动粉丝,我们亦家人不背这个(黑)锅!”还有的粉丝发声说:“亦菲1米7+的瘦弱身体被他这么一扑倒,真的太心疼了!”可见,你的娘家人也不认可你的行为。以后千万要记住了,当异性粉丝必须克制自己的行为,“我的身体我做主,我不同意,谁也不许碰!”我们得谨记这一法律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所划出的红线。

也许你在心里不服气: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动辄对某明星潜规则,我们普通人咋了,“和尚摸得,我摸不得”?老子这次就动了明星,法律又能把我怎么样?呵呵,你那是“阿Q心理”作祟,且不说你见过谁对谁潜规则了,就是演艺界真有这种潜规则,人家那也是一种私底下的“交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遵循“我的身体我作主,我若愿意你可触(至少未声张开来)”的规则,哪像你那样公然莽撞行事呢。


我来告诉你,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后果吧。


首先,你的行为涉嫌成立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了4种情形之一可成立该罪,其中一项即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想想,路演发生在“公共场所”吧;“起哄闹事”方式很多,比如在电影院恶作剧地大喊“着火了”导致秩序一片混乱,又比如在天安门前故意跳进金水河引起围观,造成交通严重阻塞,你这种方式同它们相类,也应属于“起哄闹事”的范畴吧;你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一片混乱,路演也进行不下去。可见,你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哪!当然,要是聚众在公共场所如此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就可在5-10年判处了。幸好你没有这一情节,不用考虑这一点。


其次,电影片方还称,“现场粉丝和保安及时制止了该男子的其他过激行为”。什么其他过激行为?我想,无非是强行接吻,强行抠摸之类呗。如果你行动之前确实已经设想好了,既然决定去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乘机做个“全套的”,可在你将刘亦菲抱紧、扑倒之后,人们即将你拉开了,坏了你的“好事”。


若是这样,你应该感谢善良的人们。你如果真的那样做了,就涉嫌成立了“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个罪名是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订后才如此称谓的,以前的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相应的法条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去年刑法修订时,将罪状中的第一个“妇女”替换为“他人”了,变成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得该罪发生了重大改变:犯罪主体可为男性也可为女性了;猥亵、侮辱的对象可为妇女,也可为男人了,当然,该罪的法定刑完全没有变。现在,男子强制猥亵男子,女子强行猥亵男子,都可以成立该罪了。这是社会的进步,女性的身体能够自己作主,男性的身体也能自己作主嘛!当然,你的行为若放在刑法修订前,也是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


更要命的是,该罪第2款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即所谓的公然猥亵),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你的行为,恰恰是在公共场所下的“公然”猥亵,最重可处15年有期徒刑哪!可见,你那个动作,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实在是太“重”了。

小伙子,这一下你该知道了,别的男性粉丝为什么未敢轻举妄动,扑向刘亦菲的身体了吧?人家不是不想扑,而是不敢扑啊!这一扑,大有“赴(扑)汤蹈火”的意味呀。


好啦,同该小伙子的聊天就暂聊这么几句。哎,对了,聊了半天,该小伙子姓甚名谁还不知道呢。其实,这有何妨,没名没姓我们不是一样评论该事件吗,真真感谢媒体这次能这样尊重报道对象。


顺便说一下,法律规定是死的,执法的人是活的。任何案件都应当具体分析,而不应机械执法。该男子行为的性质的确很严重,任何人的人身都不应遭受这种突如其来的侵害,但其也是青葱岁月的罪错,不同于其他任何情形。列宁也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鉴于该小伙出于无知,又是初犯,刘亦菲的身体也无大碍,且又投入到了武汉的路演之中,也没有要追究小伙子的意思(被人爱戴总是幸福的,虽然小伙子的方式特别了点)。而且,刑法在犯罪定义条款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期待司法机关将该小伙子的行为,看成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样态,原谅他这一次,至多治安处罚一下而不治罪,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就好!


遭遇疯狂粉丝的偶像大盘点



01 | 刘德华


说起疯狂粉丝,大家的第一反应一定是为了见华仔一面逼得父母卖房又自杀的杨丽娟了。疯狂指数直接爆表。


02|周杰伦


2005年周董在广州体育馆开个唱时宣布接下来的两年里不会再举办演唱会,17岁歌迷周枫倍感绝望,吞下30颗安眠药企图自杀,幸好抢救及时才没有酿成大错。


03|EXO


在EXO刚刚红透半边天的那几年里,他们的粉丝对自己偶像的负面新闻接受度为零,一旦有人说EXO不好,就有粉丝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割腕、流血等图片,称“再黑他们,我们就一起割腕,一起死!”艾玛榜哥好害怕QAQ


04|金秀贤


一名女生因为疯狂迷恋《来自星星的你》里的“都教授”金秀贤而多次与家人发生争吵。在又一次争吵之后,女生一气之下坐上阳台声称要跳楼,僵持半小时后她大叫着“都教授我爱你!欧巴快来!”从6楼跳下。幸好在僵持过程中警方已准备好防护措施,女生并无大碍。然而让小姑娘失望的是,在她从窗口跳下的时候,都教授并没有出现o(╯□╰)o


05|何润东


何润东曾自爆收到过粉丝寄来的限制级自拍照:“一开始还是一些穿着内衣的胸部特写,后来就连内衣都没有穿了,完全裸露!”据说最后升级成了全裸体照片。姑娘,这是性骚扰好嘛?!


06|汤潮


因为一首《狼爱上羊》而走红的汤潮在一次签售会上遭遇粉丝“裸体示爱”,该女粉丝走上台后突然脱掉了自己的上衣,背上写着大大的“汤潮”,胸前则是“我爱你”。被拖下台的时候,这名粉丝嘴里还一直喊着“汤潮我爱你!”等会,我想想汤潮长什么样儿……


07|赵泳鑫


MIC男团成员赵泳鑫的一位疯狂女粉丝继恐吓、跟踪、盗微博号等行为之后,直接潜入了赵泳鑫家中,不但自娱自乐,干脆还去洗了个澡。最后这位粉丝赤身裸体躺在浴缸里的时候被警察蜀黍抓获。


08|朴有天


韩国男子组合JYJ成员朴有天有一次刚从美容室出来,迎面被一位粉丝扇了一巴掌。该粉丝称:“如果我打了他耳光,他也许就会记得我。”榜哥的内心跟当时捂着脸愣在当场的天哥哥大概是一样一样的:有病吃药啊亲!


09|鹿晗


人气小王子鹿晗几个月前坐高铁去绍兴录制《跑男》,结果被接站的粉丝堵在站台上出不去,被经纪人围着坐在地上的模样着实委屈。最后走投无路的鹿晗干脆跳上了对面一辆高铁,又坐车出了站……把自家爱豆逼成这样,粉丝也是厉害!


10|郭德纲


德云社的“演值担当”郭德纲老师也遭遇过疯狂粉丝。一次演出中,一位女粉丝突然冲上台,拥抱了于谦之后转身扑向郭德纲,还追着郭德纲跑了半个舞台,最终实现愿望,揪着郭德纲一通熊抱加强吻。你们猜郭德纲老师心理阴影面积有多大?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文/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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