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李亚鹏欠债4000万案终审败诉”事件刷上微博热搜,南都记者了解到,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李亚鹏及其哥哥上诉被驳回,应向原告北京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随后,李亚鹏发微博回应“并未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在项目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个人承担了公司给对方的承诺。”
南都记者梳理该案一审判决书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到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又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但2015年7月及8月,泰和友联公司两次向李亚鹏等人发出相关函信催要款项,李亚鹏等人回应称由于支付前续债务,现有资金暂无法支付对泰和友联公司原4000万元的债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最终对簿公堂。该案件经过了6次庭审程序,其中包括一次再审程序和一次重审程序,最终于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李亚鹏及其哥哥的上诉被驳回,应向原告北京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
7月14日晚,李亚鹏发微博回应称,“做为一个公民,坚决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努力履行。”但他同时表示,“并未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在项目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个人承担了公司给对方的承诺。”
就李亚鹏欠债4000万案败诉事件以及其回应,南都记者咨询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战,他指出,法律上被判承担还款责任并非仅限于债务人,最常见的就是担保人被追责。“公司实控人为公司项目进行担保,虽然钱不是借给本人,是用于公司项目,但项目赚钱了,实控人可从中获益,相应的项目亏损了公司无力偿还,无论是于法还是于理,作为担保人也应根据协议承担偿还责任。”杨文战提醒,个人为项目担保需谨慎,“一个合格的商人,在当初作出承诺、签字时,就应对可能的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思想准备。”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实习生 王睿 南都记者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