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更为凶猛,依法应该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游客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
记者 周东旭
背景:
“7•2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伤人事件仍未妥善解决。7月23日15时许,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近两天,当事受伤女士接受媒体采访,经过一段时间的协调处理,双方并未完全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看法,“现在准备走法律途径了,马上提起诉讼”。
据了解,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一定分歧。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死者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对于伤者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但动物园只认可74.5万,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动物园一方近日回应,若涉及赔偿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划分责任,在责任未划分之前,无法进行赔偿。
东北虎伤人事件发生后,舆论也是各有倾向,有人认为当事一方私自下车终酿悲剧,要承担主要责任,也有人认为动物园宣传和事后处置不力,要承担重要责任。
【意见领袖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案件事实来看,无论野生动物园还是受伤当事人,都存在过失行为,关键是如何厘定各自责任,区分主次责任。
该案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问题的焦点就在于,野生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杨立新分析,野生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更为凶猛,依法应该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游客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
所谓高度注意义务,就包括“游客自驾到凶猛的野生动物园环境中,可能会出现下意识行为,比如,突然想去厕所,或者突然爆胎。动物园应该对游客的下意识行为有一个预判,进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杨立新说,一旦发生伤人事故,动物园应该能够采取必要且及时的措施,制止动物的伤人行为,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如果不能做到,则可能意味着严重过失,有重大过错。
事发之后,延庆政府曾组织调查组,通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认定了事件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组做了事件定性: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理由是,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杨立新认为这一定性略显不够客观,“最主要的问题是野生动物园对于逛园自驾车的保护措施是否足够。”
对于伤者以及死者,杨立新认为责任各不相同。赵女士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猛兽区下车,能够认定是存在过失的,而“周女士的主观动机是救助行为,不应当认定其存在过失。”
杨立新还表示,这一事件可能会推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修订。“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第81条适应过错推定原则,专家是不同意的,为什么家里饲养的动物伤人(比如《侵权责任法》第78条)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的凶猛动物伤人反而责任降低,适用过错推定。立法者认为动物园有特殊的管护能力,所以,就没有将此也归为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饲养动物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不同归责原则。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上述所谓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是指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更为严格。过错推定是指行为人(动物园)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当事人(动物园)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作为依据。
在杨立新看来,不管动物园经营理念如何,都应该尽量减少危险出现的可能,关键是更好的管束危险动物,不能放任游客的风险,“法治建立在保护公民安全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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