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9】刘晓庆公司偷税案
一。税案回顾
2002年4月被立案侦查。2002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刘晓庆妹夫靖军、公司会计方利、刘晓庆的妹妹刘晓红和刘晓庆也先后被依法逮捕。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取保候审,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后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
2003年9月晓庆公司被提取公诉。2003年9月,晓庆公司律师团接到法院公诉书。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税所得税700多万元。该起诉书通知被起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2003年12月12日税案开庭审理。晓庆公司税案去年12月1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已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并未出庭,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52起罪名,由于案件本身比较复杂,证据调查还需一定时间因此未做判决。
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理分析和法律适用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光荣义务,也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在法律层面,依法纳税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符合依法减免税的优惠外,企业应当缴纳各种税费。企业采用减少收入、多列支出、虚假记载等手段逃避应纳税收的,轻者承担税务行政责任,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于逃税罪的追诉标准,刑法采用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的双重标准,也就是说逃避缴纳税款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具体的界限,根据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呢,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不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实务应用
关于涉税案件,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偷税罪,当时的追诉标准是偷逃税款一万元,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考虑到中国文字的表达方式,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追诉标准改为“数额较大”,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五万元,提高了逃税罪的追诉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上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记载尽量少交税款是经常之事,但是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时应当找我法律的底线,避免触犯了刑事法律而不知道。第一,逃税罪的追诉标准是五万元,并且须站到应纳税额的十分之一;第二,逃税案件属于行政处罚前置案件,也就是说发现逃税行为后,首先由税务机关下发追缴通知书,此时企业应积极配合缴纳;如果对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就会移交至公安经侦部门。第三,即使已经进入刑事立案程序,也应积极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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