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超告赢营销号,
“含沙射影”也侵权?
昨日,邓超“出轨门”一案历时九个月终于水落石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圈内老鬼、@娱乐圈揭秘、@圈贰爷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场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
邓超“出轨门”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6月17日晚21点,微博用户“@圈内老鬼”在其微博上首先发布了“跑男出轨”的微博内容,并在22点46分转发该微博并加入文字描述称:“明天10点,约?”随后八卦博主“@圈贰爷”在23点03分发布微博:“跑男”出轨确定,公布证据时间在明早10点。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二人发布的内容并没有直接指明出轨的跑男是谁。直到当晚23点32分,“@娱乐圈揭秘”发布微博,内容只有两个字:“邓超”。随着“出轨”风波愈演愈烈,邓超一纸诉状将上述三人告上法庭。
在曾成功代理过多起名誉权纠纷的周公看来,此类名誉权案件有三个问题需要查明,即:“谁说的”,“说什么”、“说的谁”。耐人寻味的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中,前两位@圈内老鬼、@圈贰爷只是说了“某跑男出轨”,并没有直接说“邓超出轨”。他们二位的潜台词是:“我又没说是邓超,你凭什么告我”?
这确实是个有趣的问题:不指名道姓,而采用含沙射影的方式指桑骂槐,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吗?本期文章,周公就结合实际案例,谈谈我国法律中对名誉权“影射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名誉侵权有要求
必须针对特定人
常言道,“人要脸,树要皮”。在某种程度上,爱惜名誉就是爱惜自己的“面子”。因此,法律赋予公民名誉权,使公民可以在名誉权被侵害时向法院起诉维权。
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该言论侵害了特定主体的名誉。这不难理解:毕竟,名誉作为他人对自己品德、才能、形象等的一种客观评价,是落实到具体个人的。只有侮辱、诽谤的行为直接针对某个个人,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才会构成侵权。如果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针对特定人,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例如,1985年作家柏杨写了一本畅销书,名字叫《丑陋的中国人》。作为国人的周公,能不能据此起诉柏杨侵害了自己名誉权呢?显然不能。名誉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人的名誉。换句话说,想要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就必须得证明别人所说的不是泛泛而论,就是指自己。
在绝大部分案例中,这一点并不难证明。为了保证“宣传效果”,大部分人在造谣、骂街的时候都是会指名道姓的。可就有些人不按套路出牌,比如八卦媒体,经常使用“F姓男演员出轨”、“C姓女歌手逃税”这样的标题吸引眼球,这类言词算不算“针对特定人”呢?
如何判断“特定人”
司法实践有“三招”
司法实践中对“特定人”的判断有三招,可以归纳为“一个总体原则”和“两个具体规则”。结合案例说明如下:
原则:判断侵权言论是否针对特定人,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侵权言论可能并不指名道姓,但只要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受害人本人即可。
霸气侧漏的“范爷”曾用实际行动告诉了人们:“影射”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2012年5月30日,知名编剧毕成功转发了一篇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并评论称该负面报道是由“Miss F”组织实施的。微博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很多人在其微博留言猜测“Miss F”就是范冰冰。之后,毕成功的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引发国内媒体跟进报道,致使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对于范冰冰的侮辱言论和负面评价。范冰冰遂起诉毕成功名誉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词中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也即侵权人含沙射影,指桑骂槐。这时应站在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大多数人都得出了“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的结论,对此毕成功也没有否认。因此,法院认为毕成功微博指向的就是范冰冰,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从信息接受者角度判断”这一原则性处理方式的基础上,法院在实践中还发展出了两项具体的判断规则:
规则一,如果受害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为大众知悉的身份时,加害人虽未指名道姓,但明确提到了这一特定身份,可以认定为该言论针对受害人。
在“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等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刊登的文章中称:“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1分也不行。”而原告徐良当年刚从老山前线负伤回国,恰恰是“以动人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被告的笔锋直指徐良,法院也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案刊载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说明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规则二,如果受害人具有公众知悉或者极易查证的特定事实或者经历,而被告虽未指名道姓,但提到了这一事实或经历,可以认定为该言论针对受害人。
1992年,李谷一、韦唯两位国内顶级女歌星曾因名誉纠纷对簿公堂,一时轰动全国。该案源起于河南南阳《声屏周报》记者汤生午采写的报道,文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艾滋病了。”
这段报道中没有提到李谷一的名字,但文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的表述使公众一眼就能看出所指何人。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原告李谷一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邓超胜诉无意外,
诉讼策略有技巧
在了解了司法实践中对何为“特定人”的判断标准后,本案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超哥完全可以援用上述第一项规则,即自己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为大众知悉的身份。
众所周知,“跑男”是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的简称。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跑男出轨”的指向是特定的,即《奔跑吧,兄弟》2015年6月17日当期的那几位嘉宾,包括队长邓超在内。两名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邓超出轨#话题被广泛讨论,损害了邓超的名誉。因此,两人发布的微博虽未指名道姓,依然造成了对特定主体邓超的名誉权侵权。据此,法院判令两人连续三天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抚慰金4万元、3万元。
可以说,根据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关于名誉权“影射侵权”的规则,邓超赢得官司是意料之中的。比实体上的胜利更值得一提的,是邓超在诉讼策略上的精明选择。
实践中,对于这类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名誉侵权案,当事人维权的最大难点就是查不到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三名侵权人使用的微博ID都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用户也无法从微博页面上获知其真实身份,也就没法找到被告人。这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维权困难。
然而,这种小困难根本难不倒“学霸”邓超。他首先将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醉翁之意不在酒,起诉新浪微博只是手段,邓超的真正目的是要求微博运营商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在获得了这些信息后,邓超一方当即撤回了对新浪微博的起诉,转而起诉真正的造谣者夏学敏(@圈内老鬼)、雷善慧(@娱乐圈揭秘)、郑永煌(@圈贰爷)三人。在如何查找侵权网络用户真实身份这一难题上,邓超用行动为我们做了教科书式的解答。
有一种诽谤叫含沙射影,有一种侮辱叫指桑骂槐。当营销号写手们为自己的春秋笔法沾沾自喜、洋洋得意之时,殊不知,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已经在他们头顶张开了。
随着《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规定的细化,2015年度名誉权维权案件已明显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命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更是让造谣诽谤者无处遁形。在此周公也提醒一下蠢蠢欲动的各路营销号们,造谣有风险,营销需谨慎。若是因为出言不逊被人告上法庭,赔了夫人又折兵,再后悔可就晚了!